论“坦白从宽”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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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社会上流行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悖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侦查破案用政策,审判处理难兑现”的困惑,以及在沉默权制度冲击下法律界和舆论界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质疑,试图结合实践与理论,为“坦白从宽”正名,探讨在我国建立坦白从宽的法律制度的意义,引导法律立足现实的价值取向,实现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最佳效应。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坦白从宽法律化的现实意义和法理根据。首先,从坦白制度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关系角度论述了法律上建立坦白制度的必要性,认为社会的法治程度越高,政策对司法的直接影响力就越小。政策内容与法律规定的不协调造成的司法实践难题,迫切需要将政策内容法律化;其次,从坦白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角度,阐述了坦白从宽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决定了应该将坦白从宽法律化。同时现行刑诉法规定的“应当如实回答”<WP=3>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义务而只是道德义务的法律倡导,需要坦白制度的配套来实现其作为法律规定的意义。而坦白与自首的相同本质与实践意义,则需要将坦白制度作为现行刑法自首和立功制度的必要衔接和过渡以完善量刑情节、实现刑法公正;最后,从坦白制度与刑罚的关系角度,论证了坦白制度有助于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和威慑功能的发挥,并符合刑罚经济性原则的精神。第二部分就否定坦白从宽法律化的主要观点进行了辩析。针对坦白制度与沉默权制度对立,助长实践中的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等做法,以及坦白不需要也不应该上升为法律制度等观点,分析认为:消极地沉默不能视为抗拒而从严,积极地妨碍司法在沉默权国家也作为抗拒而从严,坦白从宽则更是沉默权国家的司法配套机制;坦白从宽与实践中的有罪推定做法没有必然的联系,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就是在严格实行无罪推定的国家也是个需要渐进的过程;同时认为没有真正实行非法证据排除法则才是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主要原因,坦白从宽在某种意义上还有助于减少刑讯逼供;坦白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法定化有利于司法的贯彻和积极作用的发挥,酌定情节的法定化则是立法精密化和适当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趋势要求,坦白作为一个普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又操作多年,应该成熟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第三部分对坦白制度的立法和司法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坦白的法律定义应该是:“犯罪以后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被指控的罪行”。与自首定义相对应又划清了与自首的界限,两者的区分应以归案方式为主、以供述内容为辅。同时对坦白的处罚原则应低于自首又要适当有限制地加大从宽幅度,使进一步加大感召力度又不至被司法滥用。所有这些都需要在司法解释及操作中进一步明确,并形成一套规范<WP=4>认定和处理坦白的工作制度,以便坦白制度在实践中的切实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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