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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解放了农业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被誉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但是,随着农业现代化、产业化以及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开始面临新的挑战。一方面,家庭承包制的小规模、分散性经营,影响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从而导致农业生产的低效率与高成本;另一方面,工业化以及城镇化的不断深入使得大量农村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许多地区出现了土地撂荒以及农业劳动力不足的现象,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的粮食安全战略。在此背景下,家庭联产承包制基础上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与制度创新,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以克服小农经济的局限性,成为了继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二次飞跃”。
伴随着新一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日益显示出发展的生机和潜力。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对克服小农生产的弊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以及农民增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同的组织形式必然有不同的组织特征,那么,面对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农户会如何选择?其选择标准是什么?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深入发展,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组织形式与制度安排又会有什么变化?本文的研究旨在基于经济学理论,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与解答。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多样,但从农户的视角,大多会选择进入门槛较低的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因此,本文在做具体分析时将选择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两种组织形式作为研究对象。
本文从农户的视角出发,借助产权、合约与交易成本等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工具,采用理论分析与经验检验相结合、田野调查与案例研究、比较研究等多种方法,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产权安排、合约形式以及交易成本进行理论分析,探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组织形式所产生的不同交易成本,进而说明交易成本是农户选择农民合作社或是家庭农场的主要影响因素,并试图从交易成本视角对组织的边界进行理论界定;在实地调研成果的基础上探求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和发展路径,并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分析其创新与发展的原因;最后,对促进中国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为了实现上述研究目标,本文首先对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中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并确定本文的研究思路与主要的研究内容,提出了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与研究存在的不足。
就现有的研究文献来看,国内外许多学者已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中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进行了多方面深层次的研究。尤其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工具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组织结构与制度安排进行了系统分析,这些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中国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是本文理论研究的现实基础。本文分别对改革开放前后我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发展演化过程进行了简要回顾,并对其发展现状进行了概要论述,由此进一步明确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为了从理论上分析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选取了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合约理论以及交易成本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并进行了简要的归纳和总结,为本文接下来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依据。最后,基于产权理论、合约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构建了一个交易成本的理论分析框架,试图借助这一分析框架探讨农户视角下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选择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不同的组织结构特征,其产权安排与合约形式也各不相同。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多人共享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其产权界定的清晰程度对合作社的绩效具有重要影响,但是国外的许多理论研究认为合作社是低效率的组织形式。当前我国的农民合作社主要存在经典合作社以及股份化倾向的合作社两种类型,其产权安排、内部治理与分配模式各有差异。此外,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合作社内部成员异质性现象逐渐显现,这种成员异质性的结构导致了合作社资本化的产权结构,从而影响了合作社的产权安排。组织的实质是一个长期合约代替一系列短期合约,以减少交易成本。因此农民合作社组织本身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合约形式,农户加入合作社实际上是一种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的内部合约形式;而合作社与外部市场的交易则是一种外部合约形式。与农民合作社不同,家庭农场特殊的组织结构以及成员构成决定了家庭农场的产权安排更加清晰。但是,在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规定下,不明晰的产权也会导致家庭农场产权安排的失效,而“确权颁证”将有利于家庭农场产权的进一步明确。与农民合作社相似,家庭农场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类合约形式。家庭农场与外部市场的交易也是一种外部合约,但其内部合约显然建立在家庭成员关系的基础之上,从而与合作社的内部合约形式有所不同。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产权安排与合约形式的特点与差异,决定了两种组织形式交易成本的不尽相同。
虽然影响农户选择合作社或是家庭农场的因素还包括农户自身因素、农户的经营特征、政府的支持力度以及市场环境等,但本文着眼于对农户的选择进行交易成本的分析。在基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假设的基础上,通过交易成本的三个维度: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执行成本、监督成本等方面,本文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市场交易成本进行了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较之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市场交易成本较低。同时,由于组织内部合约与管理活动的存在,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内部交易成本也必然成为农户选择不同组织形式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合作社的产权结构特征以及社员机会主义倾向导致了合作社内部的“搭便车”行为,从而产生较高的组织内部交易成本;而家庭农场较为清晰的产权安排以及家庭成员间统一的利益目标,使得家庭农场的内部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交易成本会随着资产专用性程度的提高而变大,这时组织比市场更为有效,但是即使资产专用性不断提高,组织的规模也不会无限扩大,因为组织内部的交易成本会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而不断提高,直到超过组织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节约,而这就是组织的边界。显然,面对不同规模与组织形式的农民经营组织,农户选择行动时考虑的是总交易成本的节省。当外部市场交易成本较大时,农户倾向加入合作社以期降低外部交易成本;当合作社规模过大时,合作社内部交易成本必然加大,甚至可能超过加入合作社所能节约的外部交易成本,这时农户将有动力退出农民合作社而选择家庭农场。
当农业经营组织不能更好的节约交易成本时,新型组织形式的出现即组织与制度创新就变得十分必要了。而加入合作社或自建家庭农场的农户,之所以进一步选择进入联合体(社),同样是基于交易成本的考量。这类新型农业经营创新组织是以规模化的家庭农场作为联合体(社)的基本成员,以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合作社作为联合体(社)的服务中介的。创新的趋势是合作社退出生产而主要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由家庭农场在较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础上进行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与制度的创新,不仅通过专业化分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而且也更为有效地节约了交易成本。
对于本文构建交易成本分析框架研究农户选择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所得出的理论结论,本文借助四川、安徽两省调研中获得的典型案例,分别对农户选择合作社还是家庭农场,以及农户对农业经营组织创新模式的再选择进行了初步检验。
市场与政府是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发展的动力。安徽等地新型产业联合体(社)的出现,正是以市场内生驱动为基础加之政府的扶持引导而产生的一种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模式。为了更好地促进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发展,政府有必要从土地确权流转、新型农民培育、完善金融、保险制度以及加大资金扶持等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发展给予支持。
本文可能的创新,一是以产权理论、合约理论以及交易成本理论为理论基础,构建了一个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分别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不同产权安排和合约形式进行分析,并从市场外部和组织内部两个角度对这两种组织形式的交易成本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各有特点,从理论上对实地调研中发现的农户在不同组织形式之间流动的现象给出了经济学解释。二是借鉴威廉姆森的企业边界理论,以资产专用性作为研究的视角,试图从理论上找出决定合作社组织边界的影响因素。三是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理论研究上,提出了以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可行方向——以家庭农场、合作社等为组织成员的新型农业产业联合体(社),其中合作社提供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而家庭农场从事适度规模经营。这样的创新组织将是更为有效率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将有利于弥补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各自所面临的交易成本局限,有望成为未来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发展的方向。
伴随着新一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日益显示出发展的生机和潜力。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对克服小农生产的弊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以及农民增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同的组织形式必然有不同的组织特征,那么,面对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农户会如何选择?其选择标准是什么?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深入发展,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组织形式与制度安排又会有什么变化?本文的研究旨在基于经济学理论,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与解答。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多样,但从农户的视角,大多会选择进入门槛较低的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因此,本文在做具体分析时将选择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两种组织形式作为研究对象。
本文从农户的视角出发,借助产权、合约与交易成本等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工具,采用理论分析与经验检验相结合、田野调查与案例研究、比较研究等多种方法,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产权安排、合约形式以及交易成本进行理论分析,探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组织形式所产生的不同交易成本,进而说明交易成本是农户选择农民合作社或是家庭农场的主要影响因素,并试图从交易成本视角对组织的边界进行理论界定;在实地调研成果的基础上探求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和发展路径,并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分析其创新与发展的原因;最后,对促进中国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为了实现上述研究目标,本文首先对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中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并确定本文的研究思路与主要的研究内容,提出了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与研究存在的不足。
就现有的研究文献来看,国内外许多学者已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中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进行了多方面深层次的研究。尤其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工具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组织结构与制度安排进行了系统分析,这些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中国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是本文理论研究的现实基础。本文分别对改革开放前后我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发展演化过程进行了简要回顾,并对其发展现状进行了概要论述,由此进一步明确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为了从理论上分析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选取了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合约理论以及交易成本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并进行了简要的归纳和总结,为本文接下来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依据。最后,基于产权理论、合约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构建了一个交易成本的理论分析框架,试图借助这一分析框架探讨农户视角下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选择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不同的组织结构特征,其产权安排与合约形式也各不相同。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多人共享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其产权界定的清晰程度对合作社的绩效具有重要影响,但是国外的许多理论研究认为合作社是低效率的组织形式。当前我国的农民合作社主要存在经典合作社以及股份化倾向的合作社两种类型,其产权安排、内部治理与分配模式各有差异。此外,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合作社内部成员异质性现象逐渐显现,这种成员异质性的结构导致了合作社资本化的产权结构,从而影响了合作社的产权安排。组织的实质是一个长期合约代替一系列短期合约,以减少交易成本。因此农民合作社组织本身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合约形式,农户加入合作社实际上是一种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的内部合约形式;而合作社与外部市场的交易则是一种外部合约形式。与农民合作社不同,家庭农场特殊的组织结构以及成员构成决定了家庭农场的产权安排更加清晰。但是,在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规定下,不明晰的产权也会导致家庭农场产权安排的失效,而“确权颁证”将有利于家庭农场产权的进一步明确。与农民合作社相似,家庭农场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类合约形式。家庭农场与外部市场的交易也是一种外部合约,但其内部合约显然建立在家庭成员关系的基础之上,从而与合作社的内部合约形式有所不同。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产权安排与合约形式的特点与差异,决定了两种组织形式交易成本的不尽相同。
虽然影响农户选择合作社或是家庭农场的因素还包括农户自身因素、农户的经营特征、政府的支持力度以及市场环境等,但本文着眼于对农户的选择进行交易成本的分析。在基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假设的基础上,通过交易成本的三个维度: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执行成本、监督成本等方面,本文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市场交易成本进行了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较之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市场交易成本较低。同时,由于组织内部合约与管理活动的存在,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内部交易成本也必然成为农户选择不同组织形式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合作社的产权结构特征以及社员机会主义倾向导致了合作社内部的“搭便车”行为,从而产生较高的组织内部交易成本;而家庭农场较为清晰的产权安排以及家庭成员间统一的利益目标,使得家庭农场的内部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交易成本会随着资产专用性程度的提高而变大,这时组织比市场更为有效,但是即使资产专用性不断提高,组织的规模也不会无限扩大,因为组织内部的交易成本会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而不断提高,直到超过组织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节约,而这就是组织的边界。显然,面对不同规模与组织形式的农民经营组织,农户选择行动时考虑的是总交易成本的节省。当外部市场交易成本较大时,农户倾向加入合作社以期降低外部交易成本;当合作社规模过大时,合作社内部交易成本必然加大,甚至可能超过加入合作社所能节约的外部交易成本,这时农户将有动力退出农民合作社而选择家庭农场。
当农业经营组织不能更好的节约交易成本时,新型组织形式的出现即组织与制度创新就变得十分必要了。而加入合作社或自建家庭农场的农户,之所以进一步选择进入联合体(社),同样是基于交易成本的考量。这类新型农业经营创新组织是以规模化的家庭农场作为联合体(社)的基本成员,以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合作社作为联合体(社)的服务中介的。创新的趋势是合作社退出生产而主要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由家庭农场在较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础上进行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与制度的创新,不仅通过专业化分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而且也更为有效地节约了交易成本。
对于本文构建交易成本分析框架研究农户选择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所得出的理论结论,本文借助四川、安徽两省调研中获得的典型案例,分别对农户选择合作社还是家庭农场,以及农户对农业经营组织创新模式的再选择进行了初步检验。
市场与政府是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发展的动力。安徽等地新型产业联合体(社)的出现,正是以市场内生驱动为基础加之政府的扶持引导而产生的一种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模式。为了更好地促进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发展,政府有必要从土地确权流转、新型农民培育、完善金融、保险制度以及加大资金扶持等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发展给予支持。
本文可能的创新,一是以产权理论、合约理论以及交易成本理论为理论基础,构建了一个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分别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不同产权安排和合约形式进行分析,并从市场外部和组织内部两个角度对这两种组织形式的交易成本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各有特点,从理论上对实地调研中发现的农户在不同组织形式之间流动的现象给出了经济学解释。二是借鉴威廉姆森的企业边界理论,以资产专用性作为研究的视角,试图从理论上找出决定合作社组织边界的影响因素。三是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理论研究上,提出了以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可行方向——以家庭农场、合作社等为组织成员的新型农业产业联合体(社),其中合作社提供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而家庭农场从事适度规模经营。这样的创新组织将是更为有效率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将有利于弥补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各自所面临的交易成本局限,有望成为未来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