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限制自认制度中附加限制条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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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自认作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表现为在承认对方当事主张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提出附加限制条件,意图冲抵承认部分的法律效果,是不完全的、附加条件的自认。此种类型的当事人陈述能否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完全自认,关键取决于承认事实基础上提出的附加限制条件的内容以及承认事实部分与限制条件之间的关系,限制条件内容上的差异可能会使法官对当事人的陈述产生不同认知,影响审判结果,所以关于附加限制条件以及限制自认能否构成完全自认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关于限制自认制度的立法处于起步阶段,除了对限制自认的概念进行界定外,关于限制自认的判断标准、适用时空、撤回条件以及限制自认的是否具有可分性等问题还属于立法空白,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理论上以附加限制条件为核心的研究成果较为稀少,未形成明确的判断附加限制条件的标准,大量案件背后都是法官通过现有证据或自由心证的方法判断当事人的限制性陈述是否构成自认,而没有结合承认事实与附加限制条件间的关系去分析。针对实务中存在的争议问题,除了明确限制自认的相关理论以外,更为重要的是解决该制度的适用问题。对此本文主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限制自认的判断。2、附加限制条件的适用。3、承认事实部分与附加限制条件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的探讨。首先,在限制自认的判断问题上,本文将限制自认与近似的理论概念进行比较,找出异同。目的在于揭示并纠正在实务环节中法官将限制自认与附理由否认等近似情形混淆的审判误区。其次,在附加限制条件的适用这一问题上,既包含着对附加限制条件实体内容上的理解,又要求我们对适用附加限制条件的程序性事项进行把握,所以本文认为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阐述更为妥当。最后,限制自认是否具有可分性的研究,是判断限制自认能否被认定为完全自认的核心,是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关键一步,明确承认事实与附加限制条件之间的可分性划分标准,能够更好的为法官提供审判依据。所以,本文以附加限制条件为研究的出发点,通过搜集国内真实案例发掘问题,结合国内外的有益研究成果,着重阐述限制自认制度的概念辨析、附加限制条件的适用问题、限制条件与承认事实之间的关系几个部分,对立法上尚未明确的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与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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