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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作为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制度,国外立法对此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相比较而言我国《公司法》虽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但其立法内容过于简单和原则化,如未明确异议股东的范围,对股权收买请求权的适用情形规定过窄,未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制度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的行使往往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本文试从以上问题着手探讨,以期对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适用的具体实务能有所帮助。全文分为绪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分为四章。本文正文的第一章对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进行了理论分析。对股权收买请求权与股权回购请求权,退股权进行区分,并对股权收买请求权的内涵进行了界定。紧接着论述了股权收买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并着重论述了股东合理期待落空理论与衡平救济理论。最后论述了股权收买请求权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意义。正文第二章,主要论述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的法定适用情形。在本章中,首先比较分析了国外有关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的适用情形,然后分析了我国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适用的立法现状,指出其不足并提出建议。正文第三章,详细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的具体行使。这一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本章中,笔者具体分析了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行使的主体范围,对象,基本程序与法律后果。最后,在借鉴相关学者观点与各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的法律建议。即明确异议股东范围、构建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行使的具体程序、增设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明确公司违法取得自己股份的法律后果。正文第四章,主要论述了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的限制与失效。首先论述了股权请求权的限制情形包括一般限制与特殊限制,其中着重论述了股权收买请求权的豁免。然后分析了股权收买请求权失效的原因有公司未采取决议通过的行动与异议股东未遵循法定程序。最后建议我国公司法增加对股权收买请求权的限制与失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