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价格歧视指某一占支配地位的市场参与者,在提供相同或相似产品(服务)时,针对其他不同的市场参与者在不同的交易条件下收取不同的价格或不合理地提供其他利益,而这一价格上的差异或其他利益的提供并不反映该产品(服务)成本的差异,并且可能对竞争秩序造成破坏的行为,或某一占支配地位的市场参与者愿以不同的交易条件接受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的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服务),而这种交易条件的差别也并非是交易成本差异的真实反映且又足以影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价格歧视由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构成。除了传统的分类方法外,价格歧视还可以分为对同一市场参与者实施的价格歧视和对非同一市场参与者实施的价格歧视、上游价格歧视和下游价格歧视。市场参与者在进行市场活动的时候他们要能被其他市场主体公平对待,同时他们也应当公平地对待其他市场主体,法律为了保护市场参与者的这种要求和提供实现这种要求的机制,就要给所有的市场参与者赋予一项权利——公平交易权。当某一市场参与者享有这一权利的时候他就有权要求被平等对待,同时,他也要平等地对待其他市场参与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交易权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价格歧视行为在本质上就是对他人这种权利的侵害或者说是对自己这种义务的不履行。价格歧视行为和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样会对公平的竞争秩序产生破坏,因此要对其进行规制,就我国而言,在立法上,应该以经济宪法《反垄断法》为统领,结合《立法法》中有关法律位阶的规定,重新梳理我国现存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价格歧视的规定,使其符合法的内在逻辑性。为此,在条文中应明确将消费者纳入价格歧视的保护对象并阐明价格歧视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表现形式、举证责任和其例外豁免等;在司法上,建立私人诉讼制度、引进合理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同时,在规制价格歧视的过程中要允许行为人以适应竞争、成本差异等合理的原因提出抗辩,以求得到竞争法上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