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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政府与公民间的和谐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前提,而政府与公民间关系是否良好取决于国家权力是否合理适度而又有效的运转。国家权力虽本源于公民权利,然国家权力一经形成,就立即自命不凡,摆出一副神秘和神圣的面孔,似乎超然权利之上,为所欲为。由于权力本身的扩张性与腐蚀性,使得本为保障公民权利而设的国家权力很容易异化成为公民权利的最大侵害者,因而限制、监控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在法治框架内有效运行,乃任何法治国家之所必为。劳动教养制度目前问题重重,受批判的焦点正集中于其国家权力的运行缺乏起码的监督与制约,是对人权的一种制度性侵犯。由此,劳动教养制度创新的目标清晰地浮出水面,那就是要限制国家权力,在权利的充分实现与权力的高效运行间求得平衡! 劳动教养制度的根本问题在于它本身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它完全是出于满足某种政治需要而设计的制度,其制度定向就在于政治工具。这样的工具性制度,其价值取向必然在于秩序而忽略人权,也必然会在实践运作中严重侵犯人权。具体而言,劳动教养制度的工具性质决定了它必然存在以下四大问题: (一)对国家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导致国家权力的扩张与滥用成为必然; (二)国家权力的运行基本不受程序约束; (三)惩罚权力适用失度,惩罚极不自然,惩罚效果不佳; (四)国家权力的分布结构极不合理,权力过度集中于行政机关,而立法权被严重下放,司法权未得到应有体现。 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就极其不合理,与时代的发展格格不入,也是西方国家攻击我国人权的重点,将其废除刻不容缓!然而,劳动教养制度并不能一废了之,其合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功能仍有其继续存在的合理性,该合理性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我们国家遏制违法犯罪的制裁体系中,劳动教养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另一方面,由于取消犯罪定量因素弊大于利,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可弥补我国刑法的结构性缺损。 劳动教养制度合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功能需要有新制度加以继承发挥。不管未来的新制度采取哪种形式,名称是什么,以下这些底线是不可突破的。 1、价值取向:“以人为本”。 新制度必须建立在法治化宪政化的基础上,把公民权利与个人自由价值放在第一位。 2、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点:权力本恶,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是对立的。 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一一政府,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将其假设为“恶者”,这样才能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前提下想方设法地从制度上约束、监督、防范它,使其在法治框架内行使权力,使处于弱势的公民免于恐惧,得到制度性的保护。 3、权力运作:在法治框架内。 法治有三大要求:一是以全体公民的意志为法律条设,二是重在保障个人的权利、自由,三是必须重点设防政治权威的权力。根据此三大要求,劳动教养的制度创新必须完成以下三大任务: (1)由政策上升为法律 此“法律”必须是法治意义上的‘祛律”、而非工具意义上的‘祛律”。 (2)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 司法化是劳动教养制度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劳动教养立法创新必须坚守的起码目标。 (3)程序立法 正当的程序是一项制度在目的合理的基础上,切实地具有正当胜的要求和保障,只有手段和方式的正当,才能证明和保证目的正当性的实现,制度的合理性才是真实的、有意义的。劳动教养立法必须设计严密的程序制度和程序规则,以确保限制权力和保护权利。这是法治国家的起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