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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最初是有关外国公民待遇标准的一种,指外国人与本国国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国民待遇原则开始进入国际经济法领域是作为国际贸易法的原则,随着国际经济交往不断发展,逐步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投资法规范。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关于国民待遇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关于国民待遇的内涵,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国民待遇应当是“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另一种认为,国民待遇应当是“等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在实践中,采用第一种“不低于”标准的为多,主要是由于发达国家的积极推进。因为资本输出国多是发达国家,在东道国享有的待遇越高,对其本国资本就越有利。其次,关于国民待遇的外延的争议主要是是否应当在准入阶段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准入阶段作为外资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情形,但是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在投资条约中开始出现将国民待遇扩及至准入阶段的规定,这种条约以美式BIT为代表,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经济合作组织的《多边投资协定》中都有体现。发达国家也利用其在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极力推广高标准的国民待遇在全球投资法领域的适用。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对这种高标准的投资国民待遇的推进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最明显的就是经合组织《多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失败。从各国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实践中,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投资自由化以及对外资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是不可逆转的一个趋势,但是推行的过程必须是渐进的,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以及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也可以利用例外条款来保证本国经济主权,但应当逐步地提高对外国投资在本国享有的国民待遇的标准;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不应一味地强调提高国民待遇的标准,以满足本国海外投资利益的需要,而应当顾及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发展水平,渐进地推行高标准的国民待遇在国际投资中的适用。自1978年对外实行开放以来,我国在吸引和利用外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学者们认为中国的外资政策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尤以对外国投资特别优惠的“超国民待遇”问题和对外国投资限制过多的共同存在而突出。虽然为加入WTO而对我国的外资立法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但是我国的外资立法仍然不够完善,有诸多问题存在,我国仍应当继续对外资立法进行修正和完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关于国民待遇的基础理论,对于外资国民待遇原则在理论界的争议进行了分析和判断;第二部分是关于国民待遇在国际投资协定及实践中的运用;第三部分是我国对外资实施国民待遇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对外资实施国民待遇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