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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越诉》条,为“诉讼”12条之一,而列在该门之首,可以说是“诉讼”门的首要问题。该条律加上小注,不过103个字,却含括越诉、上控、直诉的内容,与诉讼程序密切相关。清代的法规体系,是由律、条例、事例、则例、章程、成案、禁约告示等组成,不同种类的法律规范稳定性不同、效力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因此,梳理与“越诉”律相关的条例、事例、则例、成案、禁约告示等,就成为研究越诉法规的首要问题。从历史沿革来看,清“越诉”律基本沿袭于明代;从社会发展来看,“越诉”的条例、则例、事例、成案数量较多。在梳理有关越诉的法规之后,按照法规的内容,区分为基本罪名、延伸罪名、扩展罪名。罪名及其内在的逻辑,是全面认识“越诉”问题的基础,也是当时当代立法水平的表现,也深刻地影响着法律的实施。越诉是越级控诉,它不同于上控和直诉,更不同于申诉。在清代文献中,没有直诉之名,而多见的是叩阍、京控、上控。当代的研究并没有加以细致分析,甚至讲:“叩阍,又称京控,俗称告御状”。不但将京控纳入直诉来论述,而且不加区别,其误解是明显的。因为《清史稿·刑法志三》将京控与叩阍分别定义,而且京控与叩阍的审理程序也不相同,本文就这个问题,从审理程序及量刑定罪方面展开论述,并且通过叩阍、京控、越诉(含上控)案件的审理过程,分析其中的不同,以期在更正前讹的基础上,重新认识京控与叩阍的问题。清代越诉已经成为当时社会的痼疾,虽然有“越诉”律例对越诉进行规范,但不能够消除越诉。在人民千方百计上京城的情况下,统治者期望通过制定严格的律例加以限制,却也是一法立一弊生,不但有大量的冤案,更造成冤狱难伸,人民忍无可忍,往往以过激的行为进行越诉,甚至以械斗、打冤家的方式寻求自我解决纠纷。因此对“越诉”律例的法理分析,来理解该律例的真正内涵;从社会反映,来看民众越诉成功的主客观有利条件;从“冤”的塑造及其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来分析民间对待越诉的态度;从专制制度、司法制度来探讨越诉案件不断增加的原因。应该承认,“越诉”律例起到规范司法诉讼的作用,不但给统治者提供监督各级官吏违法乱纪的行为提供方便,也可以通过一些冤案的处理,塑造“天王圣明”的形象,部分缓解对法律执行抵触的内在张力。清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君主控制官僚的规则体系,但皇帝与官僚们的利益诉求往往相悖,君与臣的对立,也使得“越诉”律例的制订、实施形成冲突。君要防臣,而臣也定要欺君。因此在越诉案件处理上冤案在所难免。总之,清“越诉”律例的诸多特点是由这种皇帝官僚体制所决定。官僚营私无可防止,诉讼制度本身的矛盾,统治者在接受错误信息基础上的决策失误,以及与其他制度衔接的不畅,都是影响“越诉”律例认真贯彻执行的主要原因。越诉案件的办理还是皇帝或中央考核地方的重要内容,因而在客观上起着监察的作用,对地方的官吏队伍形成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在法律制度与统治制度的关系上,“越诉”作为清代法制建设的一环,它既体现了统治者加强权力的需要,也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这种权力的加强与秩序的规范,是与统治者的法律政治哲学与理念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