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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导向裁判思维是指法官在审理疑难案件时,先凭借法感筛选法律事实,进行裁判后果的综合考量,然后寻找能与之相应的法律规范,再依循法律逻辑进行三段论推理加以证立,并通过法律论证、法律解释等路径适用法律,从而生成判决的一种思维过程。结果导向裁判思维能够很好地弥补传统司法三段论的诸多不足,体现法官目光流连于事实与法条之间的顾盼,在解决疑难案件时不拘泥于演绎推理的传统思维,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值得予以研究。第一部分探讨了结果导向裁判思维的产生和发展,并对结果导向裁判思维予以界定。在结果导向裁判思维方法出现之前,西方因为政治、文化、社会等原因,强调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严格适用三段论推理而不能有主观能动。随着反对机械司法思潮的兴起,结果导向思维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运用该思维裁判案件的做法也获得了肯定。第二部分是对结果导向裁判思维法学理论的全面梳理。19世纪末以来,西方出现了目的法学、利益法学、自由法学、实用主义法学等派别对机械司法的抨击,20世纪中期以来更有后现代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和批判法学的思想碰撞和实务操作。结果导向的裁判思维经由大陆法系的社会法学研究和英美法系的实用主义法学实践得以成型并不断修正和完善。第三部分研究了结果导向裁判思维的适用场合。疑难案件当前,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中都可能存在特殊情况,不能简单适用传统三段论的裁判模式,因此在出现事实真伪不明和法律滞后、语词模糊、解释不统一、规则原则抵触、立法精神难把握这些问题时,法官适用结果导向的裁判思维有着合理性与必要性;第四部分基于当前学界的探讨,提出结果导向裁判思维的六个适用步骤,即严格认定事实以明确争议性质、捕捉法感以承认前见加以利用、多角度考量后果以择优为取、挖掘关联规范以寻求支持理由、运用三段论以证立事实与法律间的逻辑、规范裁判文书以展现论证过程。强调法感与利益衡量的重要性的同时,本文坚持演绎推理能保证裁判结论之正当化的观点。鉴于适用结果导向裁判思维可能出现有悖于法治理念的问题,第五部分从法内和法外两个方面,认为法官在适用结果导向的裁判思维时应忠实于立法精神、培养可靠的法感、积极填补法律漏洞、提高司法技术、谨防道德逾越法律的界限、合理安置民意、妥善处理风俗习惯与法律的矛盾、避免裁判被媒体舆论左右,以期法官能对自身有准确的定位,更好地把握该思维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