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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梳理了国内保险欺诈基本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利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对两种基本类型的保险欺诈进行了建模分析,并归纳了模型后隐藏的经济学含义及实践意义;研究了国外典型成熟保险市场反保险欺诈的经验。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反保险欺诈的现状,探索性的提出了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反保险欺诈的建议。 本篇论文分为五章进行论述: 本文的第一章为绪论章,以保险与保险欺诈的关系为逻辑起点,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和研究方法与文章框架。 第二章是关于保险欺诈的概述,综述并整理了国内保险欺诈研究的理论成果,阐述一些基本的、公认的关于保险欺诈的概念和认知,并对一些有争议的概念加以限制,目的在于使后文的分析有的放矢,比如,保险欺诈的定义,在本文中就采用的是广义保险欺诈定义。 在本章中对保险欺诈分别按实施者、实施时间、保险事故是否真实发生进行了分类。其中,按保险事故是否真实可以把保险欺诈分为无中生有型保险欺诈和损失扩大型保险欺诈,这也是第三章进行博弈分析的建模基础。 第三章是关于保险欺诈索赔的博弈分析章。在本章首先综述了目前国内外对保险欺诈的经济学分析和博弈分析文献。然后,在第二章对保险欺诈的分类基础上,分别建立了无中生有型、损失扩大型两种典型的保险欺诈的博弈分析模型。本章中无中生有型保险欺诈的博弈模型参考了刘喜华、金加林论文中的建模方法,但引入了新的假设条件。新的假设条件变量——惩罚变量的引入,使模型更接近于现实的保险欺诈过程,得出的结论也更有实践上的指导意义。当然,由于新变量的引入,模型也采用了不同的求解方法。在每个模型中的最后都进行了影响保险欺诈的因素分析。 从本章的分析中可以得出,在保险方和被保险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保险方有随机欺诈的倾向,而保险方的应对只能是采用随机的稽核策略。在这种动态信息不对称博弈均衡的基础上,最优的保险合同设计一定是不足额的。保险欺诈受损失发生概率、保险人的稽核费用(难度)、由于欺诈可能受到的惩罚程度等因素有关。损失发生概率在短时期内由于危险管理技术的局限,不太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可以视为一个不能控制的外生变量。在这种情况下要有效的防范保险欺诈,就要从提高理赔技术、降低欺诈的发现成本和加大惩罚力度、增加欺诈成本这两个方面着手。 第四章是关于反保险欺诈的国际经验。主要介绍了保险业比较成熟的英国和美国的情况,分别从法律规定、反保险欺诈组织实践、公司实践和一些特殊的技术方法等方面加以阐述。 在本章的最后部分介绍了成熟保险市场中的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的重要环节——理赔。理赔环节一方面可以通过一些特定的技术手段发现索赔中的欺诈,另一方面由于理赔的存在,使一部分欲实施保险欺诈行为的索赔者由于害怕被发现受到惩罚从而放弃欺诈企图。这也是理赔环节的两个重要的经济作用:甄别作用和震慑作用。 第五章是关于我国反保险欺诈的一些探索。首先将在立法上的和实务上分别描述我国反保险欺诈的现状,然后分析我国反保险欺诈措施的一些缺陷,最后在全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关于防范保险欺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