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平台设立者的“中介行为”定性研究——以李某某非法经营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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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促进了网络经济的繁荣,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但是,随着网络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有许多商家为了提高店铺的知名度,选择通过“刷单炒信”的方式提高产品的销量,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网络交易信用评价机制,侵害了多种法益,给网络经济的长远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有一部分网络交易平台的卖家们为谋取网络交易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便想通过刷单炒信虚增网店信用度。一些不法分子刚好抓住了卖家的这种需求心理,创建了多个刷单炒信平台,通过组织卖家炒信盈利。尽管有关法律以及相应的主管部门对于这种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方式,但是因为违法成本较低等原因,这种不法行为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并且发展得越来越专业化以及精细化,更有甚者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灰色产业链。对此,本文围绕李某某非法经营一案,结合相关刑法理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定性及罪数等问题进行了归纳与分析。全文约三万字,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了案件发生的原因、基本情况、分歧观点以及讨论的重点。本案中对于李某某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组织协助他人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四种意见:在第一种意见看来,李某某的行为就是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对于该行为应该通过《侵权责任法》予以规制,不成立刑事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行为成立虚假广告罪;第四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二部分:本案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对非法经营罪犯罪客体进行解读,其次探析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接着对“虚假宣传行为”与“虚假广告行为”进行界分,最后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定罪要点进行分析,具体包括本罪中的违法性认识、“违法犯罪”的认定、本罪的法益侵害性以及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分。第三部分:本案的研究结论。经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得出研究结论,认定李某某设立用于刷单炒信的网络平台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在依据第一部分案件的具体事实,参考本案的分歧意见,结合第二部分的法理分析,得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结论的基础之上,在本部分对本案疑难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比如说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制网络刷单平台设立者的“中介行为”以及完善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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