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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中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十三个五年规划(计划)。通过梳理发现,从“二五”计划到“六五”计划,发展规划决策过程出现反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规划编制程序逐步回归正常,并日益完善。尤其是从“十一五”规划开始,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增加了“规划间衔接协调”和“中期评估及调整”两项编制程序。现在,发展规划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最成功的公共政策之一,那么,发展规划决策的关键因素是什么?为何要花费如此巨大的人力和财力成本让决策层、编制层和咨询层等群体参与其中?为何陆续出台相关意见乃至酝酿出台《发展规划法》对规划编制程序进行规定?为何要增加“规划间衔接协调”和“中期评估及调整”两项编制程序?遗憾的是,相关研究主要是从历史纵向角度对建国以来的五年规划(计划)的编制过程进行阐述,以及从横向对比角度对我国发展规划与欧盟、印度和美国的重要政策编制特征进行对比,并没有深入探究发展规划决策的关键因素。
为了更好探究发展规划决策因素,本研究首次选取了“规划实施绩效”这一视角。一方面,对于发展规划而言,规划实施是编制发展规划的根本目的,规划实施绩效是检验发展规划好坏,同时也是检验其决策的关键性因素好坏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以结果为导向,审视发展规划决策过程中各个环节和因素,分析哪些环节和因素是有利于实施,并提高实施绩效;哪些环节和因素是对实施和提高实施绩效不起作用,分析背后的原因。此外,本研究界定了决策因素、决策共识、文本质量和规划实施绩效等重要概念,其中,决策因素包括决策方式(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和调整方式(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
本研究将建构主义和实证主义两个研究范式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科学轮”循环。首先,运用建构主义研究范式,以十三个五年规划为案例,深入分析规划决策因素(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决策共识、文本质量、规划实施绩效之间的内在关系,提出相关命题,并构建理论模型。然后,再采用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获取一手的官员问卷数据,采用SmartPLS软件对问卷调研数据进行分析,对理论模型和假设进行验证。
本研究主要的发现:第一,与一般公共政策不同,发展规划决策因素除了决策方式(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之外,还包括调整方式(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第二,相对于决策方式(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调整方式(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对规划实施绩效更重要。第三,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的作用机制有明显差异。其中,民主化只对决策共识而非文本质量产生正向显著影响。科学化和法治化只对文本质量而非决策共识产生正向显著影响。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均对决策共识和文本质量均产生正向显著影响。第四,决策共识和文本质量是发展规划决策因素影响实施绩效的重要中介变量。
本研究的研究方式和结论具备较好的学术和现实意义。从学术意义来看,主要是拓展我国发展规划研究的新思路,从学理上发展和丰富我国发展规划理论体系:第一,本研究首次以规划实施绩效视角研究我国发展规划决策因素,这有利于拓展我国发展规划研究的新思路;第二,本研究首次尝试采用定量研究方法丰富发展规划决策因素研究,探寻其内在规律。一是丰富发展规划决策因素研究方法,二是可以对目前关于规划编制决策“似有道理”但又难以决断的多种说法进行澄清,三是对丰富发展规划决策的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具体问题研究等大有裨益;第三,本研究首次对利益型公共政策和知识型公共政策二者的不同进行了区分。这有利于细化公共政策的研究领域,得出更精准的研究结论。从现实意义来看,对坚持和完善我国发展规划决策制度提供理论依据:第一,研究结论更坚定了我国发展规划决策优势和决策自信。研究发现,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均不同程度上通过决策共识和文本质量对规划实施绩效产生显著影响。这就解释了为何我国发展规划决策过程中要花费如此巨大的人力和财力成本让决策层、编制层和咨询层等群体参与其中,要陆续出台相关意见乃至酝酿出台《发展规划法》对规划编制程序进行规定,以及要增加“规划间衔接协调”和“中期评估及调整”两项编制程序;第二,研究结论为完善我国发展规划决策制度提供重要依据。研究发现,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限于主体多、时间短、形式单一等因素,各主体只是提出粗浅零散的浅层次意见或发展诉求,因此民主化只对决策共识而非文本质量产生正向显著影响。由于对发展思路、发展定位、核心指标等核心要素深入论证的决策者主要集中在党政一把手、分管发改委(局)领导和发改委(局)核心成员,这类决策者规模少、级别高,主要代表整体利益而非部门(地方)利益和诉求,因此,科学化总体是对文本质量而非决策共识产生正向显著影响。因为无法确切保证每个决策程序中参与征求意见的各部门(地方)的覆盖面、参与意愿以及诉求吸纳情况,因此法治化对文本质量而非决策共识产生正向显著影响。这有利于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后续努力在以下方向深化研究:第一,后续可以把诸如组织化特征、人格化特征等因素变量考虑进来,同时,继续探索除了决策共识和文本质量之外的中介变量,以此丰富理论模型;第二,进行更多的案例研究,通过多案例对比丰富理论模型;第三,可以继续深化研究,与更多富有规划编制决策经历的官员和学者探讨,逐步修正完善实证研究设计;第四,随着研究的深入、人脉的拓宽,抓住机会开展面向更多地区、更高级别、更广人群的调研,努力提高调研的科学性,确保研究结论的可靠性、稳健性。
为了更好探究发展规划决策因素,本研究首次选取了“规划实施绩效”这一视角。一方面,对于发展规划而言,规划实施是编制发展规划的根本目的,规划实施绩效是检验发展规划好坏,同时也是检验其决策的关键性因素好坏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以结果为导向,审视发展规划决策过程中各个环节和因素,分析哪些环节和因素是有利于实施,并提高实施绩效;哪些环节和因素是对实施和提高实施绩效不起作用,分析背后的原因。此外,本研究界定了决策因素、决策共识、文本质量和规划实施绩效等重要概念,其中,决策因素包括决策方式(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和调整方式(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
本研究将建构主义和实证主义两个研究范式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科学轮”循环。首先,运用建构主义研究范式,以十三个五年规划为案例,深入分析规划决策因素(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决策共识、文本质量、规划实施绩效之间的内在关系,提出相关命题,并构建理论模型。然后,再采用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获取一手的官员问卷数据,采用SmartPLS软件对问卷调研数据进行分析,对理论模型和假设进行验证。
本研究主要的发现:第一,与一般公共政策不同,发展规划决策因素除了决策方式(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之外,还包括调整方式(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第二,相对于决策方式(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调整方式(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对规划实施绩效更重要。第三,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的作用机制有明显差异。其中,民主化只对决策共识而非文本质量产生正向显著影响。科学化和法治化只对文本质量而非决策共识产生正向显著影响。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均对决策共识和文本质量均产生正向显著影响。第四,决策共识和文本质量是发展规划决策因素影响实施绩效的重要中介变量。
本研究的研究方式和结论具备较好的学术和现实意义。从学术意义来看,主要是拓展我国发展规划研究的新思路,从学理上发展和丰富我国发展规划理论体系:第一,本研究首次以规划实施绩效视角研究我国发展规划决策因素,这有利于拓展我国发展规划研究的新思路;第二,本研究首次尝试采用定量研究方法丰富发展规划决策因素研究,探寻其内在规律。一是丰富发展规划决策因素研究方法,二是可以对目前关于规划编制决策“似有道理”但又难以决断的多种说法进行澄清,三是对丰富发展规划决策的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具体问题研究等大有裨益;第三,本研究首次对利益型公共政策和知识型公共政策二者的不同进行了区分。这有利于细化公共政策的研究领域,得出更精准的研究结论。从现实意义来看,对坚持和完善我国发展规划决策制度提供理论依据:第一,研究结论更坚定了我国发展规划决策优势和决策自信。研究发现,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均不同程度上通过决策共识和文本质量对规划实施绩效产生显著影响。这就解释了为何我国发展规划决策过程中要花费如此巨大的人力和财力成本让决策层、编制层和咨询层等群体参与其中,要陆续出台相关意见乃至酝酿出台《发展规划法》对规划编制程序进行规定,以及要增加“规划间衔接协调”和“中期评估及调整”两项编制程序;第二,研究结论为完善我国发展规划决策制度提供重要依据。研究发现,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限于主体多、时间短、形式单一等因素,各主体只是提出粗浅零散的浅层次意见或发展诉求,因此民主化只对决策共识而非文本质量产生正向显著影响。由于对发展思路、发展定位、核心指标等核心要素深入论证的决策者主要集中在党政一把手、分管发改委(局)领导和发改委(局)核心成员,这类决策者规模少、级别高,主要代表整体利益而非部门(地方)利益和诉求,因此,科学化总体是对文本质量而非决策共识产生正向显著影响。因为无法确切保证每个决策程序中参与征求意见的各部门(地方)的覆盖面、参与意愿以及诉求吸纳情况,因此法治化对文本质量而非决策共识产生正向显著影响。这有利于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后续努力在以下方向深化研究:第一,后续可以把诸如组织化特征、人格化特征等因素变量考虑进来,同时,继续探索除了决策共识和文本质量之外的中介变量,以此丰富理论模型;第二,进行更多的案例研究,通过多案例对比丰富理论模型;第三,可以继续深化研究,与更多富有规划编制决策经历的官员和学者探讨,逐步修正完善实证研究设计;第四,随着研究的深入、人脉的拓宽,抓住机会开展面向更多地区、更高级别、更广人群的调研,努力提高调研的科学性,确保研究结论的可靠性、稳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