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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在经营管理公司过程中掌握着重要而且广泛的经营管理权,股东的控制权和董事的经营管理权在某种程度上是利益的对立关系,如何保护股东的权益使董事的权力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最大程度的发挥董事经营管理的积极性的同时防止董事因积极的商业决策行为而承担不合理的责任成为一个重大的实际问题。本文从股东提起的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的现象提出借鉴和参考适用商业判断规则的问题,通过对商业判断规则理论的阐述充分认识该规则,在分析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引入该规则,力求在我国构建并适用商业判断规则。文章结构完整,逻辑缜密,条理清晰,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五大部分:第一部分:适用商业判断规则问题的提出。我国《公司法》分别规定了“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为股东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基础。然而,由于没有合理的规制手段,股东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却造成了对董事的滥诉。股东对董事诉权的滥用不但影响了董事的正常经营还会使董事面对责任承担巨大的压力,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参考发达国家的制度提出在我国适用商业判断规则。第二部分:商业判断规则的基本理论。首先,从商业判断规则几种定义的认识理解该制度规则;其次,阐述该规则的丰富内涵和法理基础,即:无利益关联的善意董事基于合理知悉做出商业判断,且诚实地认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即便在客观上由于该商业决策造成了公司的损失,董事的商业判断行为也会受到该规则的保护,免于责任的承担;第三,分析商业判断规则与董事注意义务的区别和联系;第四、分别介绍英国、美国和德国法上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最后,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善意、为公司最佳利益、商业决策、独立性。第三部分: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我国《公司法》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与注意义务的含义基本一致。该规定体现了立法的进步性,但是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上缺乏操作性。总体而言,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显得杂乱无章、未明确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缺少勤勉义务的司法审查制度、公结果导向责任规则缺乏合理性、缺乏与勤勉义务相关的制度规定、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理论上没有厘清并且制度上缺乏规定。通过案例整理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勤勉义务法律条文的引用几乎忽略不计,在本章节的最后对此原因予以简要介绍。第四部分:商业判断规则制度的引入。商业判断规则虽然生长成熟于判例法的土壤,但是商业判断规则的精神内涵全是通用的,在我国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和有必要。在引进商业判断规则时通过对域外法律移植的模式进行参考,以澳大利亚模式和日本模式进行研究来探讨我国的引入路径。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在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必须融入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司法解释作为立法和审判的连接桥梁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能够弥补成文法的僵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对下级法院具有审判的指导作用,因此以司法解释作为引入商业判断规则是个很好的突破口。第五部分:商业判断规则制度的构建和适用。在引入并适用商业判断规则需要对我国《公司法》董事勤勉义务的标准予以细化,增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确立区别对待的注意义务审查原则符合我国的市场经济实际情况和特殊行业的特点;在成文法明确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条需在司法解释之中具体说明;制定规范统一适用的程序标准为了保证商业判断规则在我国各级法院的有序合理适用;在司法解释中写入相关规定完善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