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该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鼓励境外上市公司提前执行,除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外,应进行追溯调整。通过梳理比对修订前后的准则,主要变化有以下方面: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联营企业的投资、合营企业的投资等三类权益性投资;而对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其他投资(以下简称“三无类投资”),修订前的准则要求采用成本法核算,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不再将其包括在内,即“三无类投资”不再适用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准则”)第二条的规定,“三无类投资”作为一种权益性投资,系权益工具的一种,其确认计量应适用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原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五条(二)规定:“三无类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原CAS22规定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但也作了例外规定,“三无类投资”由成本法核算转换以采用公允价值核算,其计量属性发生了根本变化。本文以此为背景,梳理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及我国对对该问题的规定及其演变过程,从规范的角度分析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点和缺点,并回顾了国内相关文献,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沪市上市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年报信息披露中“三无类投资”具体的会计处理现状及可能影响,供已上市公司、拟IPO公司、投资分析人士以及会计政策监管机构等借鉴。在对多个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三无类投资”核算应用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对同类公司“三无类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不尽一致;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三无类投资”的时间上有所选择;审计机构、监管机构对“三无类投资”公允价值计量的监管欠缺等情形;建议从计量方面细化“活跃市场”的判断标准,监督机构加强各类权益交易市场信息的互联互通;披露方面细化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监管机构加强对公允价值计量信息披露的监管;建议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估值技术的研究,最后提出论文样本选择范围有限、分析仅限于公开资料等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