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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亦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由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所得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作为一项特殊的诉讼制度,它在多个方面突破了法律的一般性规则,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确保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有效监督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借鉴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发展比较完善的美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在阐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之后,主要从诉讼法的角度,对派生诉讼的诉权问题、诉讼主体问题以及程序激励与制约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笔者在文中还尝试着从程序法角度对完善我国这一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全文共分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正文包括四章。第一章阐述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这一章首先介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概念;其次,讨论了股东派生诉讼的三个特征:派生性、代表性和利他性。此外,本章还简要涉及到派生诉讼的历史沿革、启动要件和功能。第二章研究的是股东派生诉讼的诉权问题。这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之一。本章从诉权理论出发,论述了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诉权的法理基础。在对其他学说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得出结论,认为股东派生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是诉讼担当,原告是公司的法定的诉讼担当人,因而享有诉权。笔者在第三章派生诉讼的诉讼主体部分着墨较多。本章中,笔者研究了原告的范围和资格限制、被告的确定以及法院、公司和其他股东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对目前所存在的一些不足,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借鉴大陆法系的做法,完善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为准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辅助参加第三人(真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他股东如参加派生诉讼,其在诉讼中将和原告股东形成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关系;公司若申请参加诉讼应被视为辅助参加第三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设计的一个主要原则,就是尽可能实现有效监督和限制滥诉之间的平衡。因此,笔者在第四章讨论了派生诉讼的程序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派生诉讼的程序激励机制包括案件受理费的特殊缴纳方式、胜诉时股东的权利以及原告特定情形下的直接受偿权。在本部分,笔者就案件受理费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设想。在派生诉讼的制约机制部分,笔者主要研究了诉讼前置程序、诉讼费用担保、对原告股东诉讼权利的限制以及股东败诉时的赔偿责任等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