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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是现代民法尤其侵权法上的一个新兴问题。在中国大陆的法学界也是一个全新的法学命题。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被喻为侵权法中的“戈耳迪之结”,它不仅涉及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制等微观问题,还涉及侵权法立法模式、侵权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边界等宏观问题。因此,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研究有利于全景展望侵权法的整个发展脉搏。本文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目的远远超过对概念本身的兴趣,纯粹经济损失对于我国旧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都是一个陌生的冲击,也是对旧有思维惯性的破坏。一个新的概念、范畴的抽象或者借鉴,其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究竟有多大,是保持旧有法律体系的逻辑完备性还是变革创新的接纳,这需要法学家的智慧和努力。在研究过程中,对方法论的反思和深层次的救济理念成果更是本文研究的真正意义所在。
对纯粹经济损失这样一个问题的研究,本文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因为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提出都是和具体判例息息相关的,循着纯粹经济损失理论的发展,选取那些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个案进行分析和梳理,以探析其背后的制度变迁和控制理论。同时,本文也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由于各国法律体系都受其本国政治、经济、历史及文化的影响而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也是如此。考察各国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立法模式及实务见解,有利于找到其对纯粹经济损失忧虑的症结所在,以期对症下药。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否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法律政策问题,其必定与一定的价值判断相联系,因此本文也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
本文首先通过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以及特征的探讨,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有无形性和抽象性、独立性和涟漪效应性、金钱利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直接性的特征;其次,笔者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三种态样--“固态型”、“气态型”和“液态型”模式进行梳理和分析。笔者认为“固态型”在对待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上具有保守性,坚守客观过错理论,以违法性为核心概念;“气态型”则带有开放性,该态样采用主观过错理论,以过错和损害为核心概念:“液态型”则介于“固态型”和“气态型”之间,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个案性,其强调损害的可预见性,但仍有其缺陷或不足;再次,笔者批驳了“洪闸效应”、“抑制”理论、价值序列、立法平衡和保险因素等政策考量以及由此发展的责任排除规则,认为对纯粹经济损失不予救济不符合正义的价值,也与各国在此问题上的控制或扩张的实际情况不符:此外,笔者从侵权法的救济和预防功能、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以及民法社会化运动的发展趋势来探讨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必要性;从立法技术和政策考量上来论证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可行性。最后,笔者通过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分析,试图通过在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和制度层面上提出有益的建议来构建中国的纯粹经济损失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