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中国的日益强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迅猛发展,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普通大众的法律知识越来越丰富,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也随之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诉讼的方法来寻求法律帮助来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这便致使各类纠纷和诉讼的数量与日俱增,法院的受案量不断增多,大量案件挤压得不到解决,而司法资源的有限让法院所承受的压力越来越沉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只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设计很单一,而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方式的作用发挥不透彻,所以针对这一状况,一些地方开始使用小额诉讼作为试点探索。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探索小额诉讼程序并广泛应用,各国也已经对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相关立法。现下,多元化成为我国诉讼方式的关键词,诉讼格局也演变成快速审理小额案件,简单审理简易案件,重点审理复杂案件。在此背景下,我国借鉴了国外好的做法,在新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的小额诉讼制度。2013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基本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自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但规定十分简单,没有对小额诉讼程序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和解决办法。本文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研究将从四个方面展开。首先,是从多方面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剖析,主要通过概念及特点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探讨。其次,通过介绍有关国家及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发展与特点来了解小额诉讼程序的优缺点,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现状及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关注。最后,尽管小额诉讼程序在很多国家已经应用,但是对于怎样能适合我国的社会环境还需进一步论述。所以最后部分是本文最主要部分,针对如何使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提出建议。主要通过小额诉讼的立法模式、受案范围、管辖、审级、审理机构、救济途径等问题对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提出相应具体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