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风险与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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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调节资源配置问题上。然而,资本市场效率低下,以及发展的不平衡,影响了对市场的资源配置。私募基金可以建立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合作桥梁,可以调节间接融资比例高的现状,丰富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与此同时,中小企业融资可通过私募基金的平台,突破现有瓶颈,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私募股权信托制度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随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文件出台后,私募基金信托制度的发展进入了快速车道。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在实际操过程中,一直存在诸多问题:受益人大会缺乏效力,对受托人的监督能力匮乏;基金的投资顾问能力过大,缺乏约束机制;尽职调查流于形式,受托人调查不到位;信基金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从一定角度上来说,基本奠定了投资的成败与否。在通常情况下,退出渠道一定是多元化且顺畅,尤其是在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发达的国家,退出的多样性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起到了的推动作用。正因为退出机制与整个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产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如何解决退出机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就是重中之重。但恰恰我国在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相关法律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许许多多的法律障碍摆在PE的退出之路面前。在目前市场的大环境下,本文尝试分析退出机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改善我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法律环境.本文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涵义及运作模式,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中心思想是:由发起人发起的,通过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双方订立信托合同,投资人将全部资金委托给发起人管理,将资金重组并进行投资,主要用于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最后收益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由发起人发放给投资人的资金管理方式。随后,从其特征、组织优势及与私募信托基金、股权信托等方面讨论私募股权基金之间的区分。这一部分着重强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避免双重征税、运作成本低等组织优势。由于这些优势,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有继续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划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信托基金、股权信托的界限,为后面的分析打好基础。最后,列举信托私募股权基金的几种形式,即:信托+有限合伙模式型、合作管理模式型、管理型模式型和融资通道型。第二部就是针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内部法律风险,提出提高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内部管理能力的措施。首先是使信托型私募股权交易结构进行优化,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在基础的内部结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从四个方面提出建议,其中包括注资阶段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和财务的尽职调查、托管之前与银行签订书面协议、建立事前约束机制,规范信托公司、募资阶段明确区分非法集资这些建议,可以保证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阶段不会演变成非法集资,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道德风险可以避免,在银行托管期间的信托财产安全不会发生法律风险,在寻找目标企业时,委托人和受托人不会有不良终止的出现。第二是使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各模式风险控制机制进行全面的完善,让信托公司不论从事何种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时都能严格把握风险、规避风险。根据现有情况看,信托+有限合伙模式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是这几种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中风险最小,退出渠道最为通畅的一种。笔者建议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信托公司可以进行大胆的尝试,将信托+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健全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的创新方式与主导方向。第三部分通过境内外的IPO,并购,回购,清算等形式论述了私募股权基金在退出过程中的不同道路。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成功之后选择适当方式与时机退出,因此投资者退出的方式便是投资-退出-再投资。私募只有在完成了有效的退出之后才能将账面上的增值变成实际的收益增长。该部分首先是阐述三种主流退出方式的核心内容与应用环境,通过不同种类的退出形式讨论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的价值趋向以及监管环境。第二是讨论境内IPO与境外IPO间的差别与各占优势,它们在大陆主板与国外私人之间有怎样微妙的关系,以及境内外上市的主要影响因素等。三是分别叙述私募股权基金的并购,回购与清算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以及它们所适应的环境有哪些。最后一部分讨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障碍,通过信托制举例,从登记制度与法制角度探讨我国信托私募股权基金在退出机制上的缺失。第四部分分析与阐述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流程,对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尽职调查、基金内部运作模式的选择、确定合作机构、签署法律文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完善的建议。第一,通过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所处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结合在实践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我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的缺失所带来的外部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并探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位给中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带来的法律风险,正是这一点导致了信托主体地位缺失,使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EPO的退出渠道变得不顺畅。其次对目前我国的的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进行讨论,研究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税收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我国的征税方式不能使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真正发挥出其避免双重征税的组织优势。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税收负担加重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制度结构上,在实践当中即便有一些优惠,针对的基本上是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被投资企业,针对受托人和委托人的税收优惠几乎没有,这打击了投资者及信托公司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第三,通过对我国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机制进行分析,对该机制不健全带来的法律风险进行讨论研究。第四,通过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渠道不畅进行分析,研究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不畅最主要的原因是监管主体不明确与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私募股权基金纵然名义上由银监会监管,相比公司型与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是唯一一个被纳入金融监管的私募股权基金形式,在实践中,银监会对信托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导致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并非易事。尽管银监会出台《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明确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通过BPO退出,但是,在证监会与银监会没有做好相应的协调之前,谈IPO退出都是纸上谈兵。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所以,寻找新的退出渠道是信托型私募股权按基金持续发展得最终需求.第五,对《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虽然针对信托公司开展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指引》做出了许多详细的规定,但很多方面却不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论证了我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亟待具有可操作性的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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