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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义的伪命题可以进行有意义地言说吗?在《逻辑哲学论》的结尾部分,维特根斯坦抛给了读者这样一个用无意义的伪命题进行阐释的言说悖论。为此,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正统派的代表人物哈克认为,即使是严格无意义的伪命题也可以起到一种“启发性”的作用。TLP中的无意义的伪命题正是这种命题,它们可以向读者传达一些不可言说的真理;新维特根斯坦派认为,无意义就是无意义,没有实质的无意义概念。因而,TLP中的无意义伪命题什么也没有传达,不过它们可以作为一种阐释的语言,来治疗人们所囿于的哲学幻象。孰是孰非,《逻辑哲学论》中的“无意义”究竟意指什么?无意义的伪命题真的能够言说某物吗?如果它们果真能够言说,那么无意义的命题如何进行言说?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考察。
第一章考察“无意义”的前提问题。首先,维特根斯坦在TLP中对“无意义”做了特殊的规定,它有别于“缺乏意义”,有其特有的产生因为。其次,“无意义”是相对于“意义”而言的。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只有命题具有意义,因而考察“无意义”问题,必须先对命题的本质与命题如何具有意义进行考察。命题是实在的图像,命题的意义是其所表象的事实。由于只有基本命题才能严格地称之为实在的图像,所以对命题意义的考察必须最终还原为对基本命题的考察,同样,对命题无意义性的分析也必须限于对基本命题的分析。
第二章考察“无意义”是什么。实证主义者与正统派都认为,无意义产生于对句法规则的违背。在他们看来,在符号语言中,有一套先天的逻辑句法规则,语词指号的使用必须符合这套规则。与此相反,新派认为,没有先天的逻辑句法规则,句法规则必须在命题的语境中才能加以确定。如果一个命题是无意义的,那么它就毫无逻辑特征,只是一些杂凑的语词组合。因而命题的无意义不是由于违背了逻辑句法,而是由于命题的构成部分的意谓的缺乏。本文认同新派的观点,并且试图通过分析命题具有意义的必要条件,以及命题的语境原则来论证自己的观点。
第三章考察“无意义”言说了什么,或者说TLP的哲学主旨是什么。本文认为,维特根斯坦通过TLP中的无意义命题,既不是要传达一些不可言说的真理,也不是仅用来消除人们所囿于的哲学幻象,而是要阐释命题的本质。维特根斯坦在著述TLP时,对语言的本质持一种先验的独断论。在他看来,哲学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们不清楚命题的本质,因而他的工作是将命题的本质揭示出来,使人们能够清楚地看待语言,从而消解哲学问题。
第四章考察“无意义”的命题如何对语言的本质进行揭示。TLP中的命题是一种阐释性的命题。在TLP中“阐释”是否具有特定的内涵引发了各种争议。本文认为,“阐释”具有特定的内涵,在TLP中维特根斯坦对它的使用是一以贯之的。维特根斯坦对“阐释”概念的使用来源于弗雷格。不同的是弗雷格用“阐释”性的方法来说明不可用定义进行说明的逻辑初始元素,从而向人们传达其关于这些初始元素的思想;而维特根斯坦用阐释性的方法来澄清命题的本质,将语言原本就有的东西清楚地呈现出来。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最终他们所使用的阐释性语言在达到目的后,都要被当做无意义的命题抛弃掉。
第一章考察“无意义”的前提问题。首先,维特根斯坦在TLP中对“无意义”做了特殊的规定,它有别于“缺乏意义”,有其特有的产生因为。其次,“无意义”是相对于“意义”而言的。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只有命题具有意义,因而考察“无意义”问题,必须先对命题的本质与命题如何具有意义进行考察。命题是实在的图像,命题的意义是其所表象的事实。由于只有基本命题才能严格地称之为实在的图像,所以对命题意义的考察必须最终还原为对基本命题的考察,同样,对命题无意义性的分析也必须限于对基本命题的分析。
第二章考察“无意义”是什么。实证主义者与正统派都认为,无意义产生于对句法规则的违背。在他们看来,在符号语言中,有一套先天的逻辑句法规则,语词指号的使用必须符合这套规则。与此相反,新派认为,没有先天的逻辑句法规则,句法规则必须在命题的语境中才能加以确定。如果一个命题是无意义的,那么它就毫无逻辑特征,只是一些杂凑的语词组合。因而命题的无意义不是由于违背了逻辑句法,而是由于命题的构成部分的意谓的缺乏。本文认同新派的观点,并且试图通过分析命题具有意义的必要条件,以及命题的语境原则来论证自己的观点。
第三章考察“无意义”言说了什么,或者说TLP的哲学主旨是什么。本文认为,维特根斯坦通过TLP中的无意义命题,既不是要传达一些不可言说的真理,也不是仅用来消除人们所囿于的哲学幻象,而是要阐释命题的本质。维特根斯坦在著述TLP时,对语言的本质持一种先验的独断论。在他看来,哲学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们不清楚命题的本质,因而他的工作是将命题的本质揭示出来,使人们能够清楚地看待语言,从而消解哲学问题。
第四章考察“无意义”的命题如何对语言的本质进行揭示。TLP中的命题是一种阐释性的命题。在TLP中“阐释”是否具有特定的内涵引发了各种争议。本文认为,“阐释”具有特定的内涵,在TLP中维特根斯坦对它的使用是一以贯之的。维特根斯坦对“阐释”概念的使用来源于弗雷格。不同的是弗雷格用“阐释”性的方法来说明不可用定义进行说明的逻辑初始元素,从而向人们传达其关于这些初始元素的思想;而维特根斯坦用阐释性的方法来澄清命题的本质,将语言原本就有的东西清楚地呈现出来。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最终他们所使用的阐释性语言在达到目的后,都要被当做无意义的命题抛弃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