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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实施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我国的工伤保险诞生于20世纪中期,1951年2月,我国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内容涵盖了工伤、死亡遗属补偿等,这是我国第一部囊括社会保险在内的全国性统一法规,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国开始实施的起点。然而直到2003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工伤保险工作在我国才迅速发展,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才得到真正的重视。黑龙江省工伤保险真正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2年绥棱县、牡丹江市等十几个市县,先后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中,初步确立了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程序、管理体制和工作机构,奠定了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基础。2003年黑龙江省结合本省实际,并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出台了《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为探究工伤保险在黑龙江省的实施情况,本文对近年来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发展现状进行梳理发现,在2002年以1603.1万从业人数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有119万人,工伤险参保率是7.42%,享受工伤待遇的有0.9万人;到2012年底以2027.8万从业人数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有470.6万人,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为23.21%,享受工伤待遇的有6.8万人,从纵向上来看,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然而对工伤保险发展状况以及并对黑龙江省部分县市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调查分析发现,黑龙江省工伤保险还存在诸如参保率不高,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过多,基金统筹层次不高,工伤预防重视不足没能充分发挥事故预防功能等问题。为解决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选取工伤保险开展相对较好的北京市、广东省作为参照对象,归纳总结出京粤的有益实践进行借鉴,然后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针对黑龙江省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加快建立以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及工伤救治与补偿为支柱的现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作用,促进黑龙江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