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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1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担保环节的设计。融资融券以客户提供的初始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证券)、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的资金整体作为对证券公司所生债务的担保,并且将担保品转移至证券公司名义持有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与我国现行法上的权利质押特别是股权质押担保存在冲突,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性质的界定陷入了法律难题。为此,学界提出了让与担保说、信托关系说、账户质押说、最高额质押说等解释路径,以让与担保为通说,然而,每一种学说都不能很好地对其进行解读。已有的相关文献对此问题的探讨难以跳脱实物证券的思维模式,没有结合无纸化证券特点及登记、持有方式看待融资融券交易中账户体系的设计。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以证券无纸化为视角,立足于无纸化证券权利属性、融资融券账户体系设计及账户性质,结合交易环节的登记、结算规则重新审视融资融券担保的构造及特点,试图拨开迷雾见月明,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性质重新进行界定。 本文将分为以下四个章节: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的构造及特点,指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与现有法律存在哪些问题。 第二部分通过对目前学界典型文章的梳理,介绍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存在哪些学说,及各学说存在的缺陷。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融资融券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特性,立足于证券无纸化的法理及相关登记结算规则,指出“担保证券账户”的特点和性质,以及对担保证券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界定。 第四部分对融资融券担保性质重新进行了界定,认为其不符合让与担保模式,本质应属于权利质押。融资融券担保证券账户属于间接持有账户,投资者对担保证券享有所有权。基于商事交易对效率的需求,商事担保需要在民事担保的规则上适当地变通,融资融券担保模式与我国权利质押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融资融券担保的性质仍应回归权利质押。权利质押说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并能够为证券公司转质权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