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性登记司法审查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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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设立登记为代表的许可性登记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常态下,登记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服务于社会生活,调控社会秩序。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条件作出的许可性登记行为,是登记的一种理想状态,也是登记机关的追求目标,但事实常常并非如此。一旦登记关系发生纠纷,许可性登记进入司法视野,法院就必须责无旁贷地确立起审‘理许可性登记案件的标准与规则,以司法裁判规范阐明登记制度内含的法理。方面,引导登记机关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自己的登记职责,维护正常的登记秩序;另一方面,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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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首先将“听证”引入行政处罚领域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反响。听证制度自此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各种各样的“听证”开始涌现。“听证”也不再仅仅局限于行政处罚领域而是扩展到了价格决策等公共行政领域。但是由于公共行政领域的利益关系牵涉复杂,公共听证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引发了许多争议。但是与对行政处罚听证研究的百花齐放相比,学者们对公共听证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以公共听证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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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关系到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恐慌日益增加,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不断显现出来。出现这样的社会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学上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体系不完善、监管体制不健全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政府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启动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改革。但是,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并不成熟,在很多问题上没有准确的思路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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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给予因各种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的贫困农民接济和服务,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保障制度。它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几年来,在我国学术界中研究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文献数量虽然很多,并且研究视野和深度也不断拓宽并加深,然而很少有人提出构建新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对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可行性分析缺乏深入全面的研究。很多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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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在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从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如今已在各个行政领域普遍加以运用。本文在此背景下,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及行政听证的相关理论,通过对上海市某区房管局2009年度行政强制拆迁听证会的分析,对目前尚在制定中的上海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听证的设立提出设想。全文分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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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经济市场生活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有所区别,但两者又相互依赖不可分离。历来人们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孰重孰轻就争论不休。笔者认为,现代社会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也更加复杂,简单的说哪一方的利益优先都是不全面的。尤其理论不是很成熟和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的时候,看待问题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我国现在出现更多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放弃个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个人利益进行保护以及怎样对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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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上海市损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面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的蔓延之势,行政机关却缺乏有力执法手段和卓有成效的处理方式,无法高效、及时制止和纠正此类违法行为。这将无法保障房屋安全和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并破坏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极大损害行政管理秩序。因此,我们亟需加强对行政执法程序问题的研究,探讨行之有效的制止破坏承重结构行为的方法、途径。本文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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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科技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物质条件的不断改善,人们的健康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医疗,作为生命健康的保障,也逐渐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权力,规范医疗行为,使医学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近年来,我国对于健康及医疗方面不断出台各种法规条例,而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矛盾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疗行为保护的是人的生命及健康,但其在一些情况下也会对人体本身会造成侵害的结果。这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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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记录了医院对患者疾病的检查、诊断和治疗的全过程。一份好的病历,不仅能够反映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也能够为医院开展科学研究提供原始的材料。更重要的是,对于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起到原始的证据作用。一般学界将病历资料划分为主观性病历资料和客观性病历资料。患者可以获得客观性病历资料,而对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患者不能复印,只有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司法部门进行封存。因此,笔者从患者的角度出发,着重对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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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能否有效达到保障知情权,保护公众利益的关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范围的规定得笼统而不确定造成条例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与保密法、档案法的冲突,放大了信息公开主体自由裁量权等诸多问题。适时对条例进行修改、明确公开范围,完善相关法律,转变观念、强化各项配套措施是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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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实验学校校门惨案发生后,学校校门之外紧邻校门的学生上下学聚集或必经区域即本文所指的校门范围的安保问题迅速上升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中小学包括幼儿园的校门范围法律定位不明确,其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不确定,导致实践中,学生的人身安保职责沦为法律的空白而无法落实。本文以探索未成年在校学生的人身安保为目的,以南平惨案为背景,以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以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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