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清水江中下游一直是我国杉木原材的重点产区之一。从明代开始,这里的木材就开始由清水江运送到中原地区作为建筑材料,甚至还为京城皇宫的建筑作出了重要贡献。由于这里的木材质量优良,大量的“皇商”和“民商”来到清水江中下游进行木材贸易,致使以锦屏为中心的清水江木材贸易迅速兴盛起来。巨大的木材利润使当地侗族苗族人民热衷于栽杉造林,因而当地发展了长期的、大规模的人工林业,并逐步成为当地乡民赖以生存,社会赖以发展的支柱产业。这样一来,也就导致了非常频繁的林地使用权复杂转让。相应地,民间就不得不签订了大量的山林权属买卖、活立木转让和佃山造林等契约文书,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契约文化”,这些契约有相当一部分至今还被当地的乡民保存下来。这些契约有幸被发现以来,在学术界引发了一场“清水江文书”研究热。但这些学者主要是从契约文本的内容、结构、历史、林业经济发展、社会变迁和民间法等角度去展开研究,较少运用人类学的结构功能主义去研究林业契约,更没有把契约文本中的相关内容拿到具体的林地现场去考察。本文即针对这一不足,以清水江流域锦屏县文斗寨保存下来的契约文书为研究对象,通过整理契约文书内容,对契约中涉及到的具体林地逐一深入现场踏勘。再凭借田野调查中获取的社会背景资料去印证前人研究的成果。笔者希望运用功能学派的理论和方法,把单篇的契约串连起来,解读成一个历史上延续、空间上稳定的社会网络,然后从林地产权维护的需要入手,揭示林业契约的社会功能和价值,进而考察清水江流域林业管理的沿革流变及其文化成因。笔者通过研究认为:林业契约是林农进行林业经营的一种制度性保证,其功能体现为对林地产权的维护,使林业经营能正常稳定地运行。林业契约对林地产权的维护功能不仅能落到实处,而且还满足了林业经营中必须保持长周期、全封闭、综合利用和连片经营等四个基本要求。契约文书为林业运行建立起了一种“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制度,真正地实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该制度成为调控个体行为的主要文化形式,不仅保持了社区的稳定和社会和谐,而且也对当地的生态维护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清水江流域林业繁荣长达300年之久。可见,林业契约是解开清水江流域林区社会经济发展、林业运行顺畅、生态系统稳定等制度性保证的一把钥匙。当今我国的林业管理中,为了追求发展,无意中忽略了制度性保证的独特功能,引发了不少的局部问题,制约了林业的发展。分析其原因:主要是没有从文化上去认识林业,背离了林业经营的四个基本要求。因此笔者建议当代林业管理是否能参考这些林业契约,借鉴这种林业契约的文化模式,以文化的约束力来维护林业的发展,把传统的管理办法和现代科学结合在一起,确保林业的有序发展。笔者浅薄的研究希望能在当今我国农村林权改革及林业管理中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而且希望对生态的维护、和谐社会的构建、社区经济的发展能起到借鉴和启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