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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通知中要求完善国有土地出让机制,建立健全的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全民共享机制,可见围绕着土地出让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的改革已经成为中央决策层的战略决策。本研究以收益共享为视角,以土地出让金为研究对象,考察土地出让金形成机制以及土地出让金分配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阐明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为实现土地出让收益共享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建议。第一章是绪论部分,包含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与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研究的创新与不足,并对本文的研究目标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收益、土地出让收益等进行概念界定。第二章为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首先介绍国内外关于土地出让收益共享的研究现状,为本文的研究寻找新的视角与方向,然后阐述本文相关的理论依据:产权理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理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博弈论;委托代理理论。第三章为土地出让收益共享的内涵及现状。首先理论上,根据土地产权理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理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阐明土地出让收益共享应当追求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农民、农村与城市以及代际间的公平,并深入分析收益共享视角下土地出让金分配的依据。实践中,梳理中央针对土地出让收益共享所制定的政策,结合实证数据了解地方政府的政策落实情况,对比发现中央政策与地方实践间的偏差,发现当前土地出让收益共享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地方上缴中央的比例太低;土地出让收益中农民获得比例太低:土地出让金收益在农村农业支出比例太低;土地出让金留存比例太低。第四章是分析不同利益相关者行为对土地出让收益共享程度的影响机制。结合博弈论、委托-代理理论、土地产权理论等剖析利益相关者在土地收益分配中采取的行动策略,以及由此对收益分配产生的影响,总结利益相关者地位、价值取向与政策安排以及其他个体特征影响收益分配的内在价值,揭示土地出让收益共享程度的形成机理。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二者具有委托——代理的关系。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委托人(中央政府)不能够准确地掌握代理人(地方政府)的行为,信息的不对称会促使地方政府做出违背中央政府意图、追求自身利益不顾整体利益的不当行为。根据公共选择和政府失灵理论,以政府官员凭借掌控垄断着市场上的某些特权并以此来谋取私利为理论假设。由于分税制改革和地方的政绩考核激励,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地方政府的收益目标与中央的收益目标产生了偏差,导致地方与中央的博弈。地方会有发生违规行为的策略选择,当违规成本较低,地方违规收益较高时,地方政府会在与中央的博弈中占优,会在初次分配中侵占中央的利益,同时会在再分配中违背中央的意愿,导致收益共享程度低下的状态,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由于农地产权主体模糊、产权不完整,导致农民与政府在土地出让收益上的地位不平等,在两者博弈中,当地方违规成本较低,农民维权成本较高时,地方政府会在与农民的博弈中占优,侵占农民的土地收益,导致收益共享程度低下。第五章是促进土地出让收益共享的政策研究。以收益共享为目标,提出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机制的改良方案。从博弈外制度优化的角度,政策改革可以从五个方面入手:财税体制改革;政绩考核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征地补偿制度改革;法律监督体系构建。从博弈内均衡优化的角度可以从四个方向入手:提高地方违规成本(完善监督体系);降低地方违规收益(合理分配土地出让金收益和完整农地产权);降低中央监督成本(利用相关指标作为政绩考核参考以激励地方);降低农民维权成本(公诉制度)。综合考虑博弈外制度优化和博弈内均衡优化的改革方向,笔者给出的政策改革建议是:改革财税体制;改良政绩考核制度;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改革土地出让金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