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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地均分为主要特征的家庭承包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效果,但土地的分配随人口变化,其不稳定与分散的特性成为其必然的制度缺陷;农户兼业化、劳动力老龄化以及农业边缘化造成巨大的效率损失,农户抛荒、土地细碎化、规模狭小化甚至妨碍了优秀科技应用的发展,也引发水利设施等“公地的悲剧”。伴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以及人地关系的松动,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大大降低,从而使得农地流转具有了现实可能性。早在1984年的一号文件开始,国家不断鼓励农地流转,支持农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此外,研究数据也表明,农地流转的确具有显著的潜在收益。上述层面表达了农地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必须强调,农地流转在本质上是依附于农户承包权的经营权交易,而经营权的稳定交易则表达为流转契约的选择及其稳定性。如果说农地的转入主体可以多样化,但农地转出主体必然唯一地是农户。因此,考察转出户的流转行为,可以探究农地流转及其契约选择所隐含的重要问题。农户作为农地流转市场的参与主体,其农地流转决策是在衡量成本收益后作出的结果。而农户的决策受到理性程度(认知能力)以及所处环境(与交易费用关联)的影响。然而,已经实际流转的交易费用,与未发生流转农户对交易费用的认知,并不一样。从鼓励未流转户进行农地流转的角度,讨论其对交易费用的认知,揭示农地流转发生率过低的内在约束,更具现实价值。为此本文提出以下问题:第一,农户在转出农地时为何首选亲友邻居、一般农户作为流转对象?什么因素阻碍了农户将农地转给其它对象的意愿?第二,契约形式及其期限选择的决定因素是什么?第三,土地流转的对象选择以及契约选择之间存在怎样的匹配关系?本文的研究维度:(1)将农户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已经发生农地转出行为的农户,二是尚未发生转出行为农户。本文重点考察后者的意愿;(2)关注农地流转过程中未转出户对交易费用的认知;(3)侧重于两个方面的对比研究:未转出户对不同交易费用维度的认知和转出户与未转出户对交易费用的认知。主要研究结论是:1、农地流转对象的差异性。一是农地流转对象选择的差异性。未转出户更倾向于将农地流转给亲友邻居,依“亲友邻居—普通农户—生产大户—龙头企业”而逐次减少。二是影响对象选择意愿的因素具有差异性。转出户对流转对象的选择不仅取决于成本收益的权衡以及个人能力的度量,流转对象本身的特征从根本上影响了转出户衡量的侧重点。本文进一步将农地流转市场分为“关系型人情市场”和“要素型交易市场”,其中与亲友邻居的农地流转属于完全关系型的交易市场,随着农地转出给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交易市场由关系型逐渐向要素型转变,与龙头企业的农地流转则属于完全要素型的交易市场。在与不同的交易对象进行农地流转交易的过程中,体现出农户在保障性收益与经济性收益间的不同偏爱,交易费用对定价机制的不同干扰以及交易主体间谈判能力差异造成的不同选择。2、在未转出户的流转意愿研究结果发现,在关系型人情市场倾向采取选择长期契约降低由于交易频率增加而形成的交易费用,在要素型交易市场这种关系却不显著;在不确定性较高的情况下,在要素型市场倾向签订短期契约,而在关系型市场倾向签订长期契约;在资产专用性越高的情况下,农户也是倾向采取契约短期化的合同形式与亲友邻居达成协议,在要素型市场虽然也存在这种关系,却不显著。3、在完全关系型的交易市场,未转出户与转入户谈判能力相当,预期经济收益会升高的情况下,未转出户存在投机心理,倾向签订短期契约以获得再次谈判的机会,从而获得收益最大化。但是在熟人社会,声誉与信任极其重要,未转出户对契约的选择不仅考虑经济收益,更多考虑声誉以及衍生的保障收益,因而经济收益预期并未对契约选择产生显著影响。与之类似,在完全要素化的市场,虽然农户有锁定利润的需求,但是对转入户的不信任,谈判能力不足,导致了经济收益的上升也未能对契约选择造成显著影响。4、农户认知偏差导致流转对象与契约期限的匹配无法到达最优水平。在要素型交易市场中,未转出户对交易费用认知偏低,导致倾向选择要素型转入者的比例高于转出户,经济收益预期决定了契约的期限;在关系型人情市场,未转出户对交易费用认知偏高,导致选择关系型转入户的倾向高于转出户,对资产专用性认知偏高,导致未转出户在与关系型转入户进行农地流转时偏向于签订短期契约。这些认知偏差很有可能会使未流转户在农地流转中选择不稳定的对象契约匹配方式,阻碍了农地流转更有效率运行。5、虽然未流转户受流转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对自身谈判能力认知的偏差及机会主义倾向,在与流转户对比中对要素型交易对象的交易费用认知偏低于后者,但总体而言交易费用过高影响了所有农户对要素型交易对象的选择。因而,促进农地流转从关系型人情市场向要素型交易市场转变需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降低实际的交易费用,从成本上促进农户进行市场化流转;二是规范农地流转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流转交易合约,保护流转双方权益;三是引入市场化主体,规范定价机制,通过收益预期引导农地流转市场。研究结论所隐含的政策含义是:推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有改善产权强度及资源配置效率两层意义。但农地流转现实却表明,提升产权强度,未必能改善对物品潜在价值的评价,从而促进交易。本研究表明,改善农地产权的交易效率,必须进一步思考农地流转的特殊性及其制度含义:第一,租金定价不能仅由农地经营的收入流决定,还需考虑农地附带的多元权益保障程度。因而,需要赋予农民以土地财产权,弱化农户对农地经营性收入的依赖,才有可能兼顾农民增收、土地权益保护,促进农地流转等多重政策性目标。第二,在农户具有土地的财产权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与资本、企业家能力结合,有能力的主体及其现代化生产要素才具有进入农业的可能,农地集中与规模经营才可能成功,农民也因此而获得财产性收入。第三,降低交易费用、规范农地流转交易制度以及保护转入者权益也可有效引导农地流转从关系型人情市场往要素型交易市场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