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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诞生于美国,七十年代传入欧洲,从九十年代开始在亚洲国家得以发展,是一种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随着股票期权在上市公司中的广泛应用,各国都制定了比较健全的、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对股票期权的具体运行予以规范,并在实践中不断做出调整,以期促进本国公司制度完善和经济稳步发展。各国证券市场种类齐全的法律法规是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的法律保障,同时,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相关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不断出台新的补充条款。美国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脱颖而出,和其完善的关于股票期权的立法是分不开的。无论是国外的理论研究,还是关于股票期权的实践经验,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力的证明:股票期权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最有效的长期工具。在最近数十年来,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等一些国家都得到广泛的发展并取得良好的成效。我国企业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了自发的探索,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和法律环境,各种探索都未见成效。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为市场定价机制的完善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使公司的股票与业绩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为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提供了经济上的可能性和实际中的可操作性。2006年,新《公司法》、《证券法》的颁布,同时中国证监会也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法规的公布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使得股票期权有法可依,从而使得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更为规范,而不是花样繁多,效果各异。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逐步认识到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并开始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实际中也取得良好的效果。然而,股票期权在操作中遇到诸多问题,根本性的问题是法律法规的障碍和缺失,这使得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处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尴尬之地。本文将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关的理论研究和先进做法,认真的探讨通过对股票期权理论的内涵、法律关系及价值和风险分析,针对我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障碍,在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抛砖引玉,用自己有限的智慧来发掘股票期权的发展前景,引起更多学者的探讨,也使的实务界对于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有更大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