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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始终是海上保险理论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关于代位求偿权的理论解释、法律性质、效力范围、行使条件、诉讼时效等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相关的论文也为数不少。然而遗憾的是,这些文章大多停留在对现行法条的解释层面上,缺乏对代位求偿权理论基础的分析,因而许多观点是不够妥当的;从实践的角度讲,由于这些年保险市场的竞争加剧,海上保险人也日益重视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减少保险偿付带来的经济损失,相应地代位求偿诉讼也逐渐增多。目前我国规定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包括《海商法》、《保险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其中前两者规定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体权利,后者则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权利。这些法律的相应规定对于维护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合法权利、保证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总体来说,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有些规定还存在明显的错误,导致各地法院作出了一些相互矛盾的判决。因此,本文试图以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为基础,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进行比较全面的理论研究,希望能借此澄清一些错误的认识,同时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进行检讨,为海上保险人正确行使代位求偿权和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并为我国《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修改提出作者个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