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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对于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借贷的界限、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等诸多问题存在争议。本文拟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围绕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和司法认定,结合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及难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作出符合法治精神的解释和得出集资诈骗罪出立法完善的建议,从而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活动。本文由引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其中正文是本文的主体,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理解。本部分笔者主要是从非法占有目的、行为方式、数额较大等三方面内容对于集资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予探讨。在讨论本罪非法占有目的时,主要是在区分“占有”在民法和刑法中不同的涵义的基础之上,借鉴国外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解释分析本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论文创新点就在于通过对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规定的解读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笔者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见解,分析不同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产生时间推定问题及提出处理建议,提出在缺乏直接证据情况下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在讨论本罪行为方式时,对“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的内涵外延进行了分析,在分析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民间借贷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分标准。理解“非法集资”的重点就在于对本罪犯罪对象“社会大众”的理解,笔者认为“社会公众”不仅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还包括特定的多数人。在讨论本罪数额时,通过对犯罪数额适用标准的分析深入探讨了数额和数额较大的在本罪中的法律地位,并提出对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的修改意见。第二部分是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主要讨论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关于集资诈骗罪犯罪圈的划定标准问题,这也是本文的创新点。笔者以我国金融经济形势状况为背景,提出本罪犯罪圈的划定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平等自主、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没有严重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应当纳入犯罪体系;第二部分是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未遂与既遂形态,主要讨论了本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及未遂形态存在的范围,认为集资诈骗罪的基本犯不存在未遂形态,而结果加重犯则存在未遂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本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第三部分是集资诈骗罪刑罚的适用及完善。本部分在分析我国刑事立法关于本罪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从增设并完善资格刑、调整并完善财产刑、扩充并完善死刑适用三个方面对刑事立法提出了笔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