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市场经济的商品化趋势使得人格标识逐渐地用于商业广告、形象代言、纪念品推广等形式的商业利用中。利用这些人格要素不仅代表着权利主体的身份特性,而且也为权利人带来了获得财产利益。其存续与发展已经超过半个多世纪。然而,国内外并没有哪个国家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对人格权上的财产利益提供系统全面的保护。不同的国家在概念界定、权利属性、保护模式、保护范围、抗辩理由等诸多问题上存在差别。在我国,人格标识的财产利益在现行立法中并未予以规制,在侵害该财产利益的案件发生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使权利人的损失得到救济。因此,现阶段人格标识财产权益的私法保护缺乏体系性与完整性,存在保护的不足。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运用概念分析法、比较法研究,对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私法保护进行分析和论述。因此本文从肯定和承认人格标识的财产利益入手: 首先,在第一部分,通过法理分析,运用概念分析法,界定人格标识及其财产利益的概念和特性,从而寻找人格标识财产利益之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其次,第二部分通过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关于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立法情况,以及我国司法实践关于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的介绍,对人格标识财产利益所能提供的保护予以总结,指出现阶段法律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然后,第三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美国和德国的保护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路径与方法。 最后,第四部分,从民法典的制定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出发,通过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思考和探寻,对人格标识财产利益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