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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4世纪现代意义上的公诉制度建立以来,各国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均以公诉方式为中心,在立法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并发展出今天我们追诉犯罪的各类多样化模式。我国的立法和实践部门也以各国模式为借鉴,以本国国情为依托,建立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公诉自诉双轨制模式。公诉和自诉作为我国当前采取的两种不同的犯罪追诉形式,以其各自不同的特征特点,充分保证了刑事诉讼秩序的正常运行,保障了国家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随着近年来刑事案件的激增,并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缓慢而导致的刑事诉讼理论的立法与实践脱钩等系列问题,使得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暴露出诸多不良问题,尤其是当自诉模式与公诉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冲突时应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国家为了充分体现被害人的意愿,更好地保障人权,对于自诉案件,将刑事起诉权赋予被害人行使。我国当前的法律和实践中对于刑事自诉制度以及公诉转自诉案件有了较为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然而,一方面,犯罪事实发生后,被害人救济能力和手段的缺少,势必造成被害人的自诉存在较大困难;而另一方面,由于犯罪行为本身既具有个人法益的侵犯性又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由此也必然要求国家对某些自诉案件应给予适当的干预。为此,域外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中建立了自诉转公诉制度,当被害人由于某种外在原因无法有效行使自诉权,或者是由于被害人消极行使自诉权严重损害国家、社会法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保留国家对自诉案件必要的、适当的干预权,及时将自诉转为公诉,按照公诉程序来处理案件。本文首先通过对自诉与公诉的关系的介绍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其次以比较法研究的形式,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自诉转公诉立法和情形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我国当前实际以及学界相关理论对司法实践中的自诉转公诉情形进行了简单的归类;再次着重对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在实践和立法中的利弊进行了分析,从而做到对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全面而准确的定位;最后,针对我国自诉转公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个人的完善设想,以使该制度更具有合理性和操作性。本文对与自诉转公诉相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都有所涉及,围绕我国自诉转公诉的主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并注意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旨在对我国当前这一制度的完善与实践提供一些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