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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是法律运行不可或缺的构成性机制”1,也是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实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的重要环节。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宪政体制下,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其他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反对专制与特权,防止权力的无限膨胀与滥用。因此,检察权并不是可有可无甚至可以予以取消的权力,必须重视中国的检察制度,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文通过历史考察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以法理学的理论知识为基础,围绕法律监督权的内核,联系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实践,论证了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分析中国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权性质是检察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一个众说纷纭且争执不下的论题。纵观学术界,对我国检察权性质界定的学理观点主要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权说四种。对检察权性质的不同界定,必然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检察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权。第二章:论述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内核——法律监督权。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公诉权、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和执行监督权。检察权的每一项具体的权能中都体现着法律监督的实质,互为衔接,形成监督合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和谐提供司法保障。第三章:梳理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演进过程。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是多元的。西方的检察制度、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和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为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制度渊源、思想渊源和本土文化传统的土壤。虽然御史制度是否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渊源理论上尚有争议,但作为重要的法律文化遗产,其“纠举自僚、推鞠讼狱”的监督思想对今天检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影响重大而深远。从清末检察制度的引入到建国后新中国的检察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理论也在实践中形成、发展与深化,与时俱进。第四章:阐释了我国设置检察权、构建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基础。毛泽东、邓小平的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法律的普适性与法制的统一性理论、司法公正性理论为我国设置检察权、构建检察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宪政体制和中国的法治实践是我国设置检察权、构建检察制度赖以存在的现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