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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海洋划界、海洋资源等纠纷实质上是利益的纷争,但必须借助《海洋法公约》才能将这种利益主张正当化。试图抛开《海洋法公约》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几乎不可能成功。国际海洋法法庭是受理《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争端的机构之一,在实践中国际海洋法法庭运用其管辖权对《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争端解决”的解释和适用取得了丰硕成果。现今中国海洋权益面临巨大挑战,深入研究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实践能为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海洋政策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借鉴。根据《海洋法公约》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实践,从体系的角度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可以划分为管辖权的前置条件、管辖权的主要范围以及管辖权的限制和例外。管辖权的前置条件的基本思想是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优先于《海洋法公约》的强制纠纷程序,同时也体现了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尊重。管辖权的限制和例外的基本思想是涉及国家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事项应该尊重国家的意愿。前置条件以及管辖权的限制和例外都表明了《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强制管辖权,只在于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而不是建立一个超越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实践主要围绕着这几部分展开抗辩。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前置条件以及临时措施和迅速释放船舶、船员程序的解释和适用上取得了丰硕成果。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来维护本国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临时措施程序中,国际海洋法法庭成为依照《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临时仲裁法庭的前置程序,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判决对仲裁法庭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借鉴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实践,中国和菲律宾都签字的《南海各方行动宣言》在性质上属于《海洋法公约》第281条规定的“自行选择的协议”,依据该协议可以提出前置条件的抗辩,排除《海洋法公约》的适用,临时仲裁法庭对该案无管辖权。总之,法律是权利主张正当化的根据,我国只有一方面增强自己的实力,另一方面积极运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实践,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