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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发现“判例”的思路展开行政法上的注意义务研究。在对典型案例判决理由中有关表述的解读之后,本文从方法论层面阐释行政法学领域引入注意义务的必要性,并通过梳理学界对“过错”认识误区,得出“过错”(注意义务违反)作为行政侵权行为的的构成要件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本文继而基于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抽象出行政法上的注意义务一般性理论,并将司法实务的动向予以呈现。
本文第一章首先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所选登的“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裁判文书进行了解读。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思路存有本质差异,二审法院引入了“注意义务”概念,将论证核心归结于登记行为本身的可责性。本文据此提出若干待研究问题:行政法上注意义务的研究必要性与可行性、注意义务的性质、注意义务的来源依据及尺度和注意义务的司法裁断。
本文第二章首先阐释了传统行政法学方法论的缺陷,其变革及完善的方向乃是从裁判规范学走向行为规范学,继而论证基于我国行政法学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所应做的方法论选择,而注意义务基于其特性恰恰迎合了这种转变需求。
本文第三章通过梳理学界对“过错”认识误区,得出“过错”(注意义务违反)作为行政侵权行为的的构成要件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而且,这也使得行政侵权行为理论迎来了“人的回归”,实现了结果无价值向行为无价值的转变。其后,本文亦对行政赔偿归责原则进行了重新解读。
本文第四章结合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理论、行政法学领域已有的原则规则、“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以及司法实践中已出现的“注意义务”裁判等,对行政法上的注意义务之理论与实务给予了分析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