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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划定犯罪圈的重要性不言自明,侵财犯罪即我国大陆刑法分则第五章所规定的犯罪,作为发案率较高的类犯罪,廓清侵财犯罪圈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更是不言自明。现行刑法在划分侵财犯罪圈时已经打破了传统财产犯罪唯数额论的一元化入罪标准,新近修法屡屡增设多次型侵财的入罪标准就是有力例证。用侵财次数补充传统定罪数额难免带来多重客观标准的困扰。本文以新近刑法修改为基础,围绕行为侵犯的对象即财产及其法益,借用客观处罚条件这一外来术语统摄数额、次数,细致论证相关罪名的定罪标准,旨在系统清晰划分多次侵财犯罪圈的具体司法标准,且为提高新一轮修法和司法质量建言献策。 全文约4万字,分为如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并点明主题,本文先从刑法双重机能和刑法的谦抑性角度,论及合理划定犯罪圈之重要意义,阐明讨论基础与价值。随后梳理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财犯罪的罪名体系,归纳罪名设置规律与特点。在此基础上,清理出当前划定财产犯罪圈存在的问题,引出本文论证的主题。 第二部分正式进入核心话题论证,划定多次侵财犯罪圈无法绕开对保护法益及犯罪对象等基础的深入研讨。在系统回应犯罪究竟是侵害社会利益、法益还是破坏社会秩序的问题上,笔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性,进而财产权及其他财产本权是定性财产犯罪的价值原点。由于财产权必然引出维系其权利的基本秩序,本文一方面赞同在侵财范围内的“黑吃黑”行为应予惩罚,另一方面否定这样的说法即“非法占有也是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 第三部分辨析和定性多次侵财之对象即财物。首先是针对刑法分则第五章所言的财产犯罪展开财产价值分析,提出非法占有的对象只有符合普通人价值标准的才能归属财物,个人主观价值与他人价值判断相近相同之物是财物,独具个人主观价值之物不宜归属财物。即社会通识意义上的客观判断是基本标准。其次将财物扩大解释到财产性利益,同时围绕侵财对象讨论盗窃、毁灭存折、借条财产性凭证等行为的性质,说明附条件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结合前文对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分析违禁品归属财物带来正面和负面影响,建议违禁品一般不宜归属为侵财犯罪的对象。 第四部分论证侵财次数与数额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本文重点讨论部分。首先,根据我国刑法以量定质的立法模式,分析和判断多次侵财犯罪究竟是行为犯、情节犯还是结果犯。其次,突显数额的栅栏作用和次数的补充作用。紧接着分析数额与次数的关系,侵财次数并不具备独立的以量定质的功能,定罪逻辑仍然遵循数额先行、次数补充的格局,当且仅当数额未达且接近入罪标准时才有次数补充作用发挥的空间。 第五部分探讨行为标准,分析怎样的行为算作一次,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不同侵财行为方式如何认定具体罪名的问题。而研讨次数与不同侵财方式的结合,不宜被多次之规定所羁绊,定罪的原本机理仍应秉持,否则,强行援用多次型财产犯罪将陷入于法无据之窘境。 第六部分尾语,在前文多角度全面分析多次侵财犯罪圈划定标准的基础上,检讨盲目增肥刑法典的做法究竟有无必要,频繁的刑事修法在略有冲动的同时是否反倒平添司法者的判定困扰,探讨立法者还应多加注重修法质量,以维护刑法体系性,切不可为回应社会需要而失去立法者的应有修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