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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交通流量进一步增大,全社会对公路的需求越来越大。一方面,国家财力有限,无法承担众多的公路建设资金;另一方面,民营资本充裕,正在寻求好的投资途径,PPP模式正可以同时解决上述两个问题。目前,虽然政府推行公路PPP的热情很高,但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态度仍然非常谨慎。究其原因,是风险意识不足,合同缺乏弹性调节机制即可变性,使得政府、民营资本和公众三方利益失衡。本文选择刺桐大桥PPP融资项目为研究对象,首先进行案例介绍。1996年建成通车的泉州刺桐大桥,实现了以较小量国有资金引导大量民营资本,投资于原来只能由政府兴办的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国内首例PPP融资项目,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作用。而随着项目时间推移,刺桐大桥的运营出现很多问题,2016年泉州刺桐大桥遭到泉州市政府提前回购,泉州刺桐大桥令人唏嘘不已的结局宣告了PPP模式的提前终结。在对泉州刺桐大桥进行案例分析时发现,刺桐大桥运营中面临着交通量下降、民营资本的收益权不能得到保障、收费弹性机制缺失,政企关系不和睦等几大风险,进一步探究出现风险的原因,是刺桐大桥PPP融资项目缺乏合同可变性和契约精神。随后本文将风险因素与合同条件联系起来,总结出政府补贴机制、收费调整机制、弹性特许期制、争端解决机制、再融资机制等七大可变合同的内容。同时,本文就可变合同如何保障政府、民营资本、公众利益均衡的作用机理做出解释:一是激励民营资本提升服务水平和产品质量,二是加强风险管理能力,三是赋予再谈判的机会。为应对风险,合理分配公路相关者利益,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可变措施,包括:改进价格调整机制,规定政府补贴或超额利润特许费支付标准,完善价格调整流程;弹性特许期方面,采用弹性收益率约束模式,在规定的时点对实际内部收益率监测,与可变合同对比决定项目是否存续;明确再谈判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的触发条件和仲裁办法;构建刺桐大桥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给予周边土地资源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开发权等。总结刺桐大桥PPP融资项目带来的启示:我们当务之急是完善PPP领域法律政策,充分认识PPP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在构建伙伴型政企关系的基础上优化调节机制,辅以公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使可变合同真正发挥科学分配相关者利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