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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司法制度沿用清末的四级三审制,并在全国各地逐渐实施。旧桂系时期的广西,也像全国各地一样,实行三级三审制即三级终审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设立初级、地方、高等各厅,在形式上标榜所谓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制度以及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等。当时广西设立了广西高等审判厅和检察厅、桂林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梧州商埠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以及临桂、苍梧初级审判厅和检察厅、临桂初级审判分厅、检察分厅和苍梧初级审判分厅和检察分厅这三级审检厅。司法行政事务由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办理。广西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掌管:审判、检察机构的设置,法官、检察官的选任、考核和其他司法方面的人事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监狱、律师、公证、司法财务、司法统计等与司法有密切联系的行政管理事务。旧桂系时期,广西司法实行民事刑事分开,审判权与检察权分开,规定:凡关于户婚、田土、钱债、契约、买卖纠葛,而无罪名者,皆为民事案件,归审判厅直接收受呈词,分别准驳审理,分别裁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