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然而,现实的社会实践告诉我们,调整人们行为,形塑社会秩序的不仅仅是法律,还有世代相传、约定俗成的习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于国家正式制定法之外的习惯的研究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不过,习惯的司法适用问题特别是适用中的程序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关注。而实体法内容明确,程序法规定完善是法官依法裁判的前提,也是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保障,因此研究习惯司法适用问题特别是司法适用中的程序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刑事与行政审判领域,习惯司法适用的余地较小,而民事领域实行私法自治原则,习惯有较大适用空间,因此,本文主要研究民事习惯司法适用问题。习惯法、习惯与民事习惯是极易混淆的三个概念。本文指出习惯法是在法律的来源意义上而言的,即指来源于习惯的那部分法律。习惯则是指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一种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经过国家认可,成为习惯法,便具有了法的约束力。而民事习惯则是习惯的下位概念,是指人们在处理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方面约定俗成的行为模式。民事习惯并非习惯法,而是未经国家认可和赋予法律效力的社会习俗,是人们通过长期社会实践认定和形成的。民事习惯与民法的调整范围是关联的,这使得它能够被民事立法所吸收和接纳。适用民事习惯具有现实的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法律漏洞的存在为适用民事习惯提供了法理空间。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皆有关于运用民事习惯裁判案件的规定,这些立法规定为民事习惯进入司法裁判领域提供了规范保障;民事习惯具有事实认定与作为法律裁判依据两种功能,本文主要研究民事习惯作为裁判依据进行适用的情形;民事习惯不同于法律,法律是经过立法机关过滤的行为规范,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应具备一定的前提,即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应满足特定的条件和标准。民事习惯在司法适用中的地位决定了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程序设计。一般来说,如果作为法律适用,民事习惯应由法官查明并适用。作为法律适用时,本文主要从习惯的表述、法官查明及习惯的释明等方面展开论述;如果作为证据证明,民事习惯应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作为证据证明时,本文主要从民事习惯的启动、民事习惯的证明、民事习惯的审查与认定等方面展开研究。在两大法系内,两种程序设计有融合各自优点的趋势。以法官查明为主,当事人证明为辅,应当是我国未来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程序设计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