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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数据信息开始充斥人们的生活,电子证据也在民事诉讼中逐渐运用广泛。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电子数据纳入民事诉讼证据种类,自此学术界对电子证据的关注从它所属证据种类转向如何对它采纳采信及实施保全的问题。对电子证据保全,立法、实践及理论均存在一定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主要从程序主体角度出发对电子证据保全程序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论述。除结语部分外,本文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立法、实践及理论三个方面介绍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程序的现状与争议。在梳理相关法律文件及行业规范的同时,探讨关涉电子证据保全的理论观点,并从当事人及律师、法院及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网络科技公司及高校下设研究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主体收集固定电子证据的角度发现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探讨电子证据保全的前提和目的。强调保全电子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该证据能最终为法官所采信。保全电子证据的前提则包括公权性或公信力的保障及专门技术的支撑。以此说明,为保障电子证据被法官采信,电子证据保全过程必须要有公权性或者公信力“保驾护航”,同时也离不开专门技术的有力支撑。第三部分,主要考察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及欧洲、北美洲地区的电子证据保全程序主体之形态,分别从这些地区及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中寻找有用信息,期望通过借鉴相关规范技术及经验方法,能够对研究我国电子证据保全程序中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及作用发挥有所启发。第四部分,对我国电子证据保全相关程序主体进行角色定位,指出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应当为法定保全主体,当事人及律师是证据收集和保全申请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司法鉴定机构、网络科技公司、高校下设研究机构等技术性主体则是技术协助机构。同时,也分析说明各主体在公权性或公信力保障及技术性支撑方面的优势与局限。第五部分,则是在程序主体角色区分的前提之下,探讨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保全程序,具体包括:以当事人为视角完善保全启动程序、以法院和公证机构为视角完善保全实施程序、以技术协助机构为视角完善技术协助程序。在主要环节的分析研究中,体现三类主体各自优势,促进三个程序合理衔接,并期望以此推动电子证据保全程序的整体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