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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法律规则不可能永久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①——[美]卡多佐调解是一个常议常新的话题,不仅与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有关,而且与调解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人们对其价值的认识不断发生变化有关。作为古代中国长期存在、最具文化代表性并获得了当时当地人们认可的司法形式,调解是中华民族亘古至今,最具生命力,也最为世界所瞩目的法律传统。它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和思想文化,并在传统社会得到持续地发展。“一种制度得以长期且普遍的坚持,必定有其存在的理由,即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并以此首先应当得到后来者或外来者的尊重和理解。”②调解在传统语境中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也不可避免具有局限性。在近代,以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为标志,传统中国的调解制度在近现代发生了转变,在中国共产党改造社会的过程中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功能,由与传统社会儒家和谐思想和无讼价值观念相契合的维护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解纷手段转变为中国共产党贯彻自己政治主张、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实现了由传统向现代的重要转变。在现代,法院调解经历了从法院调解的萌芽、确立、发展到当今社会法院调解制度的复兴,法院调解经历了“兴盛——衰落——复兴”的起落嬗变的发展历程。作为国家正式制度的一部分,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折射出中国社会变迁历程,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在当今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在法院调解复兴之际,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基本立场,在已有历史脉络的基础上,从整体的视角切入,通过分析法院调解“复兴”的原因和内在逻辑,发现法院调解在中国面临的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分析法院调解的政治和社会功能,发现法院调解在解决社会问题中所面临的困境;反思法院调解背后的深层原理,并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不仅具有理论上的价值,而且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院调解的概述,主要是对法院调解的概念、特征、价值、功能和原则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回顾调解发展的历史轨迹,阐明了中国传统调解在当时社会语境中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分析了传统调解在近现代的转型及法院调解的确立和发展过程;第三部分对法院调解的现状、法院调解复兴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释;第四部分从理念、法院主体性建构和微观行动者视角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了反思;最后一部分针对前述问题,基于已有反思,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完善提出建议,以促进法院调解的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