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辨认是侦查实践中运用较为频繁的程序手段,一直被侦查部门视为调查案情的便捷途径。侦查人员采用辨认措施可以加快案件侦破的进度、确认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明晰案件的重要事实等,因此辨认措施在侦查实践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辨认程序的运行会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比如辨认的结果依赖于辨认人的记忆信息,而其记忆信息的保持过程会牵涉众多不稳定的因素,从而造成辨认措施实施的风险性。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辨认的法定地位,辨认程序的实践运行难免呈现混杂的局面。相比国外先进的辨认制度,我国的辨认措施凸显了制度上的薄弱,因此本文试图从借鉴国外刑事辨认制度的相关规范出发,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整合国外的先进理念和经验,着重分析我国刑事辨认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本文总共分五大部分,总体上以辨认程序的运行为核心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首先阐释辨认的本质属性,以辨认的法律内涵为基础,剖析辨认蕴含的心理学原理,尝试从不同角度诠释辨认措施的含义。然后分析辨认的本质特征,主要从法定性、强制性、多样性的角度进行论述,并对辨认措施从实施对象、运行方式及实施主体等方面进行详细分类。最后对辨认措施在实践中蕴含的重要价值及展示的特殊功能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探析刑事辨认的程序特征。主要从辨认程序体现的科学性和风险性的角度论述。辨认的科学性主要从其蕴含的心理学及哲学原理进行分析,一方面辨认遵循着认知心理学的再认识别原理,辨认人的记忆曲线遵循信息感知的识记、保持、重现、再认规律;另一方面辨认对象的客观性、稳定性、特殊性为辨认程序的运行提供哲学依据。但是在实践中辨认措施的实施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辨认结论的真实可靠。研究表明目击证人的失实辨认已成为误判的主要根据,深入剖析辨认失实的原因尤为迫切;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剖析辨认失实的原因:一是影响辨认人自身辨识能力的评估者变量;二是约束司法实践行为的体系变量。第三部分:刑事辨认程序的应然探索。本文将辨认程序的运行过程细分为辨认的启动、准备、实施和结束程序,不仅进一步理清辨认程序的运行规则,明确辨认程序在各个阶段的运行主体,而且严格把握辨认程序的审批权限,区分侦查人员在辨认程序中的职责。在辨认的准备阶段,细致探讨陪衬对象的选择标准;在辨认的实施阶段,详细论证辨认措施的实施方式;在辨认的结束阶段,重点阐释辨认笔录的制作方式和内容。另外本文重点剖析辨认笔录的证据资格及证明力,主要从辨认笔录体现的证据关联性、合法性及客观性对其证据能力进行分析,并主张将其纳入一种新的证据种类—辨认笔录。本文借鉴美国刑事辨认制度中关于非法辨认结论的排除规则,尝试提出我国适用的排除规则,主张在辨认程序中如果侦查人员运用明显的、不必要的暗示性方法或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由此取得的辨认结论应当排除。本文对辨认笔录证明力的探析主要从辨认笔录的真实可靠性及单一的辨认结论补强的角度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我国刑事辨认制度的实然分析。通过分析辨认程序在我国立法中的欠缺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探求刑事辨认在我国现有制度框架下的完善方案。辨认程序在现有立法中的欠缺主要体现为:辨认措施的法定地位不明确、辨认程序的运行主体及适用的规则不完备、现有相关规范规定的矛盾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主要体现为辨认程序的运行规则缺失、辨认措施的实施方式单一、辨认笔录的制作较为随意等。第五部分:我国刑事辨认制度的完善。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对辨认制度进行完善:一是统一现有法律规范,明确辨认的法定地位;二是结合实践,细化辨认运行程序,对辨认的审批启动、准备、实施和结束程序分别加以设计,理清辨认程序在各个阶段的运行主体;三是弥补辨认程序各个阶段适用的规则,以清晰的思路展现辨认程序的运行过程,并赋予辨认参与人应有的权利;四是赋予辨认结论法定的证据资格,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辨认排除规则;五是加强对辨认程序的理论研究,试图建立科学的辨认体系,促进辨认程序的合理有序运行。本文的创新点在于注重运用认知心理学的基本原理进行系统分析辨认的程序特征,不仅对辨认程序的科学性与风险性加以详细论述,而且对产生辨认风险的原因进行细致分类,如评估者变量与体系变量,尝试从心理学角度深入剖析辨认失实的原因。本文试图理清辨认程序的运行过程,合理划分辨认程序运行的主体、规则、实施方式等;最后针对辨认结论的风险性,结合我国的实践经验,主张通过刑事立法或者颁布单行条例的形式对辨认笔录的证据资格予以明确;并提出规避辨认风险的证据排除规则,以期完善我国刑事辨认制度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