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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居民财富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居民资金归集意识不断觉醒。基于市场强烈的理财需求,金融机构纷纷推出各种金融衍生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的广发推行,给善于投资和需要投资的人们以更大的发挥空间,尤其是理财产品。当然,这种理财业务的蓬勃发展,也给金融机构带来更多的客户和更大的利益。在金融理财市场,投资人还有另一身份,即相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的发行人,他(她)又是消费者。理财产品的推出,一方面满足了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需求,但同时没有制度保障,极容易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如金融机构利用其强势地位,制定的合同往往让金融消费者看不懂里面的专业术语,使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者尤其是金融理财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常常在金融机构利用其强势地位下受到侵害。我国虽然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只是对消费者普遍意义上的权益保护,对于金融理财消费者的特殊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然力度不够,现有的其他立法也不可能倾向于金融理财消费者的保护,因此,亟待我们在这一具体领域加以研究,以点推面,为我国即将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贡献学术资源。 本文对于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状况进行了简单的梳理,着重从现状中分析我国金融理财消费者应享有的特殊权益及实际受到侵害的情形。在论述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之前,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发达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寻找可供借鉴的资源,从而提出了建立以金融消费者为主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具体建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的前置性制度很重要,如规范交易流程与客户分类销售制度;规范产品信息披露宣传及监管制度等。司法保护途径应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终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