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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恶意诉讼的规制在中国法制建设上又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法治观念也随之增强,法律作为人们维权的一种武器,自身也存在着相应的滞后性及有限性。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正是基于正当的法律程序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产生了恶意诉讼。在恶意诉讼的过程中,侵权人利用法律的保护,采用恶意串通,隐瞒真相的方式,一次又一次的挑战着法律的严肃性。理论界基于这种现象的出现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民事诉讼法》产生。相对于国外立法我国关于恶意诉讼规制的法律相对较少,以至于理论界关于恶意诉讼的概念、特征、表现形态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见解。本文将对比国外恶意诉讼的规定,在新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的界定我国恶意诉讼的相关概念。新《民事诉讼法》对于一些学者已有的建议,已经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采纳,但尽管如此,现实中恶意诉讼仍然是愈演愈烈。在新《民事诉讼法》已经作出一定规定的条件下怎样出台立法、司法解释将是接下来的重中之重。如何进一步对恶意诉讼予以规制将是回避不开的话题。本文将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进一步的探讨怎样规制恶意诉讼,怎样完善恶意诉讼的相关解释。本文将从四部分来探讨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及其规制: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一般性的考察。将从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构成、比较法考察及表现形态等方面来进一步的界定民事恶意诉讼的相关概念。第二部分主要探讨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与危害。第一节将分别站在原告、法官、律师的角度分析恶意诉讼的成因;第二节将分析民事恶意诉讼给当今社会带来了哪些危害,为什么我们要急于规制民事恶意诉讼。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民事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制。将在新《民事诉讼法》已有法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的探讨怎样从立法方面来规制民事恶意诉讼。并提出一些规制民事恶意诉讼的基本原则。第四部分主要探讨民事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将从协同主义诉讼观和庭前准备制度等方面来阐述怎样规制民事恶意诉讼。本文将通过这四部分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各种观点进行系统的归纳与总结,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希望能对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的发展起到一些微妙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