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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和国家的英明领导下,新农村养老保险将成为新农村保障制度完善的又一个新起点,是为农民提供的社会福利性保障,是国家制定的惠民利民政策,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之一。目前,党和国家都在加大新农村的建设步伐,其相应的保障措施也正在日益完善。我国新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演变,经历了自下而上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轨迹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目前,由于我国的新农村养老保险依然处于试点试行阶段,因而,新农保的资金监管工作主要还是实行县级管理,这种模式与西方的“三权分立”监管模式有着很大的差异,我国的这种监管形式非常容易造成一权独大从而滋生贪污腐败现象,进而造成资金的浪费和流失。另外,尽管政府一再强调新农保的重要性,但就目前而言,国内学者主要将精力放在证券、银行和商业保险方面,对新农保则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现有资料显示国内众多学者对我国新农保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构建和完善新农保制度建设方面,与新农保迅捷的发展和保险业迅速的发展形势相比,新农保监管理论的研究与创新显得尤为冷清。对法律问题的研究相比较起来又要少的多,而基于法律层面对新农保法律监督的研究则更少。因此,本文将从新农保资金的法律监管层面进行深入剖析,对我国新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监管体制的建立进行综合分析,对新农保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新农保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作以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新农保监管相关理论及其法律规范进行创新和完善,并从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最终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