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交易活动的大量增多,直接导致当今缔约活动日益复杂与繁琐、漫长与艰难。正因为如此,才使得预约合同应运而生并且发展迅速。预约合同通常出现在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民间借贷、房屋租赁等领域,与此同时,随之而来的便是一系列的关于预约合同的问题与纠纷。因此,对于如何界定预约、其与本约又存在何种关系、其法律效力与违约责任又该当如何,诸此问题,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并无具体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将预约合同纳入其中。该条是对预约的效力、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和违约救济的规定,虽在立法上确是一个进步,但其规定仍过于笼统与简单,一些现实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本文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这一核心问题出发,来探讨预约合同的救济问题。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预约合同的违约形态”,在探讨预约合同归责原则的基础上,阐述预约合同违约形态的概念,并介绍了其主要类型及制度价值,为下文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论述奠定基础;第二章“违约责任的承担(Ⅰ):继续履行问题”,鉴于该问题是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中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该部分总结了当前理论界关于此问题存在的几种主要争议观点,并针对该问题提出笔者更倾向于肯定说观点及坚持此观点的具体理由;第三章“违约责任的承担(Ⅱ):赔偿损失问题”,在该部分中笔者界定了在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的性质及具体范围,指出时间、地点在赔偿损失计算中的意义以及赔偿损失计算的两种方法;第四章,“违约责任的承担(Ⅲ):定金与违约金”,该部分在定金罚则的基础上界定了预约合同中定金的区分与认定及其具体适用问题,违约金的性质与具体适用问题,并探讨了二者的并用问题,表明笔者对此问题持反对观点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