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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是产生于道德观念的一个法律原则,它首先确立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随着法学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已从私法领域过渡到公法(行政法)领域。本文以诚实信用的语源和内涵及诚实信用原则的法源和内涵为研究起点,通过实证分析,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已从私法领域过渡到公法(行政法)领域。作为生活的规范,一切法律莫不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论公法或私法,诚实信用原则都能且应当得到适用。诚信不仅是私法的要求,也是公法的精神。正因为此,其适用于行政法渐次得到认可。诚实信用原则从民法领域扩张到行政法领域,有其必然性。行政法上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离不开一定的条件和背景。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法与私法出现融合的趋势,行政法理论基础也有了新的发展,行政法制理念不断更新,这都为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提供了理论背景。进而通过中、西方行政法建立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条件比较,指出在我国行政法中要建立和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注意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相关条件的培育。在制定法上,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行政法,虽已得若干判例与法律之宣示,然其理论根据却必须加以研讨。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存立于我国行政法上的理论根据,在于“人民民主授权”的宪政原理。人民民主授权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标志。当代民主政治,无论是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都是通过实实在在的、看得见的选举(授权)的方式来实现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不可能人人都直接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而只能通过选举授权于自己信任的人,代表自己去行使这种权力。政府是人民授权的政府,授权的内含就在于信任。接下来,笔者分析了我国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和现壮: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与中国的传统观念相传承;同时指出,诚信理念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始终未成为我国政治和法律文化之主流;现今政府活动中“诚信行政”的现状不容乐观。因此,打造一个诚信政府,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对政府的期待,政府诚信是保障。最后,笔者就我国行政法上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自己的构想。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成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首要原则,并对我国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作了细致分析,诚实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