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世界经济的长足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得工业社会的发展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企业的规模化,人与人的交流也逐渐演替为数字化、信息化,一系列的突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方便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生活的风险和不幸几率增加,因此人们不得不忍受社会进步带来的切肤之痛,社会的危险源由个人逐步过渡到企业,企业的大规模侵权这一新的侵权形态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在此种背景,大规模侵权事件开始出现并有愈演愈烈之势,经过对该侵权类型的共性进行整合,得出大规模侵权具有涉及受害人之广,危害之大的特点,最典型的大规模侵权案例是“三鹿奶粉”事件,日本核电站泄漏事件。大规模侵权逐渐变成社会公认的一种现实存在,其引发的巨大赔偿后果却缺少法律的规制,我国法律在此却相对规定的较少,没有一套完整的救济方案,至此研究大规模侵权的救济机制就有一定的意义。国外着手大规模侵权的研究比我国要早,取得了诸多有借鉴意义的成果,为我国完善大规模侵权的救济提供了域外法经验。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用案例的形式引出对大规模侵权内涵、特征的探讨;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目前我国已经存在的几种大规模侵权救济途径的优缺点;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提到的救济途径之不足,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完善大规模侵权的合理化建议。构建大规模侵权的多元化救济机制,应该将这几个方面作为出发点:一是将民诉法中的与代表人诉讼制度相关的规定稍做变更,改变过去受害人登记权利艰难的现状,适度延伸代表人诉讼制度所能涵盖的范围,将法院的判决尽可能多的运用到相同的、相类似的案件中,减少法院以及受害人的维权难度。二是完善责任保险制度,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予以限定,将故意侵权导致的的财产性损害排除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仅赔偿非故意侵权造成的损失。三是构建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制度,加快推进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的立法,规范救济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扩大救济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对可能造成大规模侵权的行业实行强制缴纳责任保险制度,并以责任保险的保费为基准,额外缴纳责任保险保费比例的3%、5%用来充实救济基金资金;也可以对高危行业设置严格的进入门槛,缴纳一部分的专项费用纳入救济基金,用以防范未来发生发规模侵权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