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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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醉酒都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酒文化又是我国传统文化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面对日益增多的醉酒现象,如何解决醉酒后犯罪也逐渐成为学界探讨的一个话题。我国一直贯彻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但是,醉酒后行为人可能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甚至无责任能力状态,此时若坚持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就会导致醉酒后犯罪无法处罚的现象发生,因此,如何解决醉酒后犯罪应当受刑事处罚和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之间的矛盾就成为焦点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将“原因自由行为”这一理论引入到我国刑法学界中来。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指行为人在具备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决意的行为,或者在该状态下能够预见的、但在丧失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之时才实现的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解决上述矛盾有力的理论依据,但是,也存在着若干争议和问题。同时,对于不成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其他类型醉酒的犯罪应当按照何种理论依据进行定罪量刑也是争论的焦点。本文一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醉酒人负刑事责任概述。本文由醉酒犯罪的严重性入手,阐述了醉酒对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对不同国家的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划分做了简单的介绍。然后,横向比较列举了世界上部分国家对醉酒犯罪的立法情况,最后,对我国当前对醉酒犯罪的立法状况做简要介绍。第二,原因自由行为在我国醉酒犯罪中的应用。在这部分,本文分析比较了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对原因自由行为适用范围的界定,详细阐述了其中争议所在,指出笔者赞同的观点,接下来,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自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做了详细的分析,讨论了原因自由行为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并得出结论,即对于自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原因行为的心理状态进行定罪量刑。第三,生理性醉酒人处于限制责任能力时的刑事责任负担。对于自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人而言,由于其自陷后完全丧失了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我们只需要考虑其原因行为阶段的心理状态,但是对于自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的人而言,我们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其原因行为阶段的心理状态,还包括其结果行为阶段的心理状态。而目前学界对此研究并不充分,但是这又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所在。本部分首先论述了目前学界对于生理性醉酒人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应如何处罚的观点,总结出自己的观点。然后尝试从几个方面着手,分别给出判定自陷阶段和结果行为阶段行为人的心理状态的标准,以期望可以合理解决这一问题。最后,以案例的形式对生理性醉酒人处于限制责任能力是的刑事责任负担进行具体分析。第四,不负刑事责任醉酒的情形及理论依据。此部分分为两小节,分别阐述了病理性醉酒和因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导致的醉酒的情形不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和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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