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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和基因工程产业都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其发展有赖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其不可能发展。但是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如果对特定的知识产权(例如某些含知识产权的信息产业标准)提供过高的保护,而不进行反垄断规制,很容易形成和维持垄断,将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竞争。特别是信息产业和生物产业,基于其本身的特点,更容易形成和维持垄断。虽然国内企业基于知识产权产生的垄断几乎见不到,但是国外垄断企业已经开始向我国企业发难,思科诉华为就是例证。因此,在信息产业和生物产业对规制基于知识产权基础上的垄断迫在眉睫。但遗憾的是,国内在这方面还没有什么研究。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知识产权的社会本位属性进行了论证。虽然知识产权属于民法的范畴,是私权利,但是知识产权对一个国家文化事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至关重要,因此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不应当是权利本位,而应当是会社本位。从而为下文提出的对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打下基础。 第二部分论述了信息产业垄断形成原因的特点。互联互通是信息产业最主要的特点之一,信息产业离不开标准。但是这些标准和知识产权往往密切结合,形成了其他企业进入相关市场的法律障碍,使得垄断的形成和维持更加容易。另外出现了一些新的知识产权,例如软件专利权(传统专利法认为软件这样的作品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更增加了垄断的可能性。 第三部分总结了信息产业限制竞争和知识产权的关系,提出了具体的反垄断规制。其中主要表现是:拒绝许可、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超高定价。关于规制问题,本文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了特定情况下排除知识产权豁免的建议。 第四部分分析了基因专利形成垄断的原因。主要原因是基因资源的有限性、基因专利权利要求涵盖的宽泛性和发生在世界范围的基因专利“圈地运动”。 第五部分提出了生物产业对垄断的预防。本文主要是从专利权客体的范围、专利审查的角度分析。关于客体问题,本文特别申明,有关的基因发现(科学发现)不应成为基因专利的客体。关于创造性审查和实用性审查,应考虑我国生物技术落后的特点严格审查标准,防止生物技术强国对我国形成合围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