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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有的地方税体系已与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不适应,影响了地方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也拖累了其他改革的进展,优化地方税体系已刻不容缓。
本文认为,对地方税和地方税体系应有统一的理解和规范的定义。在地方税体系的优化上,应重点探讨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权问题。即我国分税不分权导致的事权、财权、税权不统一问题;二是税制结构问题。即现行税制“老化”、缺乏地方主体税种、内外有别等;三是如何确保地方财力问题。即地方税收入规模小、结构不合理,且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地位的下降等问题。
对策建议上,本文认为,在划分税权上,要注重事权、财权、税权的统一,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在地方税制结构上,注重地方主体税种的确定,改革营业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加快开征物业税和社会保障税等税种。另外,特别指出,在增强地方财力方面,地方税作为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要增强地方财力,不应该简单地从中央和地方税收的分割上来解决,而应该结合地方税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关键抓好发展地方经济和改善经济结构,抓好税制改革和地方税收征管,进一步提高地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