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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近年来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民的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复杂,法律意识得到普遍提高,公民间的利益纠纷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由此出现了一种新的社会现象——诉讼欺诈。所谓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或串通证人等方式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扰乱正常司法秩序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诉讼欺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权威,同时也侵害了公私财产权益。由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没有对诉讼欺诈做出专门规定,导致学界对诉讼欺诈的司法定性问题产生了分歧,司法实践部门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理也是千差万别。在目前诉讼欺诈现象愈演愈烈的形势下,有必要在现行刑法中设立专门的“诉讼欺诈罪”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规制,这既有利于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也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本文将分为三部分对诉讼欺诈的内涵、外延以及刑事定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增设诉讼欺诈罪的立法构想。在第一部分“诉讼欺诈的相关问题辨明”中,笔者重点探讨了诉讼欺诈行为的内涵和外延。首先,对诉讼欺诈的内涵即概念的界定进行了探讨和分析。笔者认为刑法视野中的诉讼欺诈其发生领域应限定于民事诉讼,行为人主观上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这是刑法谦抑性的当然体现。其次,笔者探讨了诉讼欺诈行为的外延表现形式,通过真实案例对诉讼欺诈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类型进行了归纳。这将有利于理论界对诉讼欺诈形式外延的探究以及司法实务部门对诉讼欺诈的认定,同时也有利于普通民众对诉讼欺诈的有效预防。通过对诉讼欺诈相关问题的辨明,为下文的定性分析做了铺垫。在第二部分“诉讼欺诈刑事定性的学术纷争及其评析”中,笔者对我国学界关于诉讼欺诈定性的几种主流观点即无罪说、敲诈勒索罪说、诈骗罪说和增设新罪说进行了概述和评析。由于诉讼欺诈行为和诈骗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并且诈骗罪说也已被多数学者所接受,笔者将对诈骗罪说这一观点进行重点分析。通过分析论证,笔者认为在现行立法下将诉讼欺诈行为以诈骗罪论处是可行的。从长远看,设立专门罪名对诉讼欺诈进行规制将更有利于各地法院定罪量刑的统一,也有利于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第三部分“诉讼欺诈的刑法应对”是本文的重点。首先,笔者将对从刑事立法角度规制诉讼欺诈的必要性进行分析。通过与从程序法角度对诉讼欺诈进行规制的对比体现出从刑事立法角度规制的优势。其次,提出了增设诉讼欺诈罪的立法构想,对诉讼欺诈罪的罪状、犯罪构成、法定刑配置、立法地位及法条设计进行了分析和表述。最后,笔者对诉讼欺诈罪在实践运用中可能遇到的司法认定问题如既遂与未遂、罪数问题和共犯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期望有助于司法机关对诉讼欺诈罪的认定。